第四十七章 日常5

第四十七章 日常5

當然招進來的人都要服從農莊的統一管理,每個人分工要明確,工作分成幾個模塊,每個人負責不同的事情,靈活調度才能形成強大合力。

為此阿威花了幾個晚上的時間制定了詳細的規章制度: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1:

農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服從農業管理部門的管理與指導,實行科學化管理,生產優質和安全的農產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設置生產技術管理、銷售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崗位,並明確工作職責。

一、農場主職責(負責人曹xx)

(一)負責家庭農場的全面工作,擬定家庭農場總體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

(二)負責組織召開家庭農場會議,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三)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帶動農場增收。

(四)組織實施家庭農場的各項規劃,及時解決家庭農場的有關事宜。

(五)負責家庭農場的財務審核審批。

(六)爭取上級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二、生產技術管理崗職責

(一)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

(二)制定並實施生產技術規程。

(三)根據生產需要,組織提供所需的生產、生活資料。

(四)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新技術培訓、技術交流、經濟技術協作。

(五)掌握農業氣象、病蟲草害等各種生產災情。

(六)組織標準化生產並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機制。

(七)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三、銷售管理崗位職責(負責人xx)

(一)擬定並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開闢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路銷售方式。

(二)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範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

(三)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

(四)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

(五)建立銷售台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四、財務主管崗位職責(負責人xx)

(一)擬定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方案,制定並執行家庭農場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二)遵守財產物資採購審批程序,加強財產物資安全領用、保管。

(三)作好生產經營收支記錄。

(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賬簿,組織財務核算,按時提交、報送財務報告,按時進行稅務登記。

家庭農場各崗位之間要精誠合作,建立獎勤罰懶、評先創優機制。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2:

一、農場主及從業人員應積极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和學習,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

二、農場應根據實際生產管理需要,積極組織員工主動報名參加有關學習培訓,同時定期組織員工自學,不斷提高生產管理水。

三、農場學習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家庭農場有關管理知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職業農民專業技能等方面。

四、農場學習培訓採取集中學習、以會代訓、參觀考察等方式進行。

五、農場應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3:

一、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如實填寫《農產品生產記錄手冊》,詳細記載如下內容:

施肥記錄:農產品品種、肥料名稱、施肥時間、用量、記錄人等;

除草記錄:農產品品種、除草劑品種、除草時間、除草方法、記錄人等;

植保措施:農產品品種、農藥名稱、施肥方法、用量、用藥時間、防治對象、安全間隔期、記錄人等;

收穫記錄:農產品品種、收穫時間、收穫方式、收穫數量、記錄人等。

二、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台賬,台賬必須如實反映農業投入品名稱、生產企業、採購地點、購入數量、產品批准文號、用法用量、安全間隔期等。

三、農產品生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禁止偽造、漏記、重記、塗改生產記錄。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4:

一、農場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辦理財務會計工作。條件成熟時,聘請有資質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代理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

二、農場逐步建立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固定資產登記簿》等賬簿,完善財務會計資料,進行專業財務核算管理。

三、農場要科學合理地設置會計科目,準確記載資產負債和經營收益情況,努力開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適時編製財務會計報表,並定期向農經管理等部門報送財務會計資料。

四、農場統一使用縣級農經管理部門監製的賬、表、據、簿,建立領用登記、稽查核銷制度。

五、農場應配備專門的檔案櫃,明確專人負責,分類收集和整理財務檔案、文書檔案、信息檔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盜、防火、防霉、防蟲蛀、防強光等保管措施。

六、農場在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資料中,不得作虛假記載。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5:

一、xx縣清域家庭農場應加強品牌創建工作,積極爭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國家地理標識認證,積極申報註冊產品商標,積极參与產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動,合理利用網路信息資源,不得作虛假宣傳。

二、農場應根據上級有關部門指定的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示範性家庭農場創建申報工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三、農場應制定品牌和示範創建計劃,分步組織實施。

四、農場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部門扶持家庭農場品牌和示範性創建辦法規定,落實好財政獎補等扶持政策。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6:

為了進一步規範本場的管理,實施年度計劃,順利完成各項目標,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場班子的年度經營方針、目標,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場年度經營計劃。

2、擬定本場經營投資方案;擬定本場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定本場的基本管理制度及管理規章。

3、組織開展經營活動,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各科室對重大的經營活動需報場長批准後方可實施。

4、根據場班子制訂和完善管理制度辦法、業務操作規程,建立、健全本場統一、高效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加強督促,組織實施,落實到人。

5、審定科室制定的年度和月度計劃。包括人力資源計劃、生產計劃、銷售計劃、費用預算等。

6、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7、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員工如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本場利益和形象的行為要及時按有關制度進行處理。

8、加強環境保護,培育「三品」,為社會作貢獻。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7:

為加強本場行政事務管理,理順本場內部關係,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負責制訂本場辦公事務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程序及標準。

2、負責本場的辦公用品和設備網路的管理。

3、負責本場工作計劃、工作任務的督辦。

4、負責本場管理文件的管理和實施。

5、負責本場班子辦公會議、工作會議及重大活動的組織及協調。

6、負責本場檔案、對外發文、印章管理、機要文件和保密工作。

7、負責本場日常公文處理及建設項目檔案和各類文件的管理工作。

8、負責本場重要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編寫、傳遞和開發利用。

9、負責本場辦公場所的秩序、衛生、綠化、生產安全及車輛的管理工作。

10、負責本場行政接待、對外聯絡和外事工作。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8: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農場現有森林資源,加快培育森林後續資源,充分發揮林業在農場生產中的經濟和生態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林業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森林資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區內野生植物和動物。林地:包括鬱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定的宜林地。

第二條除退耕還林地以外,農場所有森林資源歸農場集體所有,各大隊負責轄區內林分管理。不論個人和集體所有營林活動一律由生產經營部規劃設計,並請示有關領導同意后,報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條建立林業基金制度。間伐和主伐木材價值的70%上繳農場做為造林、營林專用基金,30%歸林地單位護林費用。

第四條生產經營部督導各大隊做好林業工作,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資源檔案建立等,掌握資源變化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製林業經營方案,報主管領導批准后實行。

第二章植樹造林

第五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積極組織廣大職工群眾開展植樹活動和完成農場下達的各項造林任務。

第六條農場鼓勵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所育林分由單位和個人經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條各單位自己組織力量,負責其轄區內四旁綠化及防護林、生態林的營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採伐

第八條農場根據林分因子,科學制定撫育、間伐強度和間隔年限。對於主伐的林分經農場主管領導批准,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採伐許可證後方可採伐。

第九條採伐作業要嚴格按照專業部門的設計和採伐許可證的要求完成採伐任務。不準超限額採伐,對不符合作業要求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條凡主伐作業的林地,應在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四章林業管護

第十一條各單位一把手對本單位轄區內的林地管護負第一位責任,納入到年度政績考核指標範圍。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林分狀況,地理環境組建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要積極發動群眾護林,護林責任要層層落實到個人。

第十三條護林人員要盡職盡責地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協助單位領導和業務部門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盜伐濫伐林木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現象的查處工作。

第十四條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農田燒荒時,必須徵得農場防火指揮部批准,採取防火措施後方可。發現火情、火險,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職工群眾進行撲救。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毀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內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業作業驗收

第十六條施工作業檢查驗收,原則上在每項造林施工作業完成後都要進行,檢查驗收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幼林檢查驗收是對新造幼林經過一個完整生長季后所進行的成活率調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間的小班必須進行補植。

第十八條營林生產包括採種、育苗、造林、撫育、間伐等項作業的檢查驗收,以批准的營林作業設計及由此而制定的營林作業計劃或合同為依據。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各種林業檔案,為林業生產、經營管理、技術交流和科學研究等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科學依據。

第六章獎罰辦法

第二十條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林地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將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活立木扒皮的處以每株50—100元罰款。導致樹木死亡的處以成年立木木材價值3—5倍罰金。

第二十三條防火期內未經防火指揮部同意,違反規定用火的,處以50—200元罰款。用火引起火災,燒毀林木造成損失價值1000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並處以3—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植樹造林或退耕還林任務,以及經驗收不合格者,處以相當於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積作業費用2—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單位負責人,護林人員工作失職、玩忽職守造成林木丟失,毀林現象發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責任外,從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阻撓護林人員執行公務,毆打和謾罵護林人員的,將當事人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必須在林業主管部門對其下達的罰款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罰金。否則,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凡在護林中,檢舉、揭發、抓獲毀林當事人的有功人員,按罰金所得的50%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在護林、造林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xx農場。自xxxx年某月某日起執行。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9:

為了增強職工的身心健康,豐富職工的文體娛樂活動,營造一個乾淨、優美、舒適的文化廣場,樹立良好企業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準攀爬、搖晃樹木,不準折枝摘花、破壞綠化。

二、不準亂搭亂建,不準亂貼亂畫,不準亂堆放雜物。

三、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四、嚴禁放養禽畜,如有違者,禽畜一經抓到,既不放還,並對違者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準在廣場內騎自行車、玩滑輪、滑板以及嬉戲、打鬧等。午休時間不準在廣場內喧嘩。

六、家長要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讓小孩破壞各種公共設施以及花草樹木。

七、大卡車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八、以上制度如有違反,對違反者或責任人酌情罰款。單位或個人要嚴格遵守,互相監督。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10:

為進一步強化農藥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時時講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在農藥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會特制定:

1凡是公司統一接種或統一投放的農藥,必須由公司統一購進並保管使用,嚴禁小家戶私自購買,並自作主張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農藥。

2、公司職工或承包戶單獨使用農藥前,必須請示連安委會,並且由公司相關的技術人員根據實情核准農藥的使用種類、數量、方法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應注意的事項等,堅決消除在農藥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為。

3、在農藥的發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認真發放,細緻登記所發放的農藥種類、數量、承包戶姓名、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不安全因素的發生。

4、農藥的存放需單列,嚴禁與其它物品混放,特別是與糧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戶嚴禁存放農藥,必須在公司統一管理,用時領取。

5、職工承包戶在地頭地邊投放或噴施農藥時,必須經連安委會同意,公司相關技術人員認可,同鄰地承包戶互相協調後方可進行,同時必須在投放或噴施農藥地段做醒目告示。

6、嚴禁使用上級部門禁止使用的農藥(如911農藥、666農藥),一旦發放上報上級部門嚴肅處理。

凡違反上述條款或私自用藥,造成後果,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11: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黑龍江省灌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水資源法律、法規,結合農場灌溉用水的具體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屬國家所有。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二、按照農場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生產經營部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四、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各單位必須在灌溉前三天向農場生產經營部提交實際用水面積數和用水量申請,實行合同供水。

五、農場生產經營部下設配水管理站,負責乾渠用水調配、分水閘、渠道的看護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調配由各用水單位負責,各單位應設專人負責本轄區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護工作,成立管水小組,負責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供水、排水情況。

七、灌溉站管理人員對工作要認真負責,在渴水期間嚴禁大溉大排,要經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現象,如有跑水有權閉閘或停泵,並及時向用水單位彙報採取相應措施後方可繼續用水。

八、各單位也應成立相應的調水配水組織。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調配組織機構,水利設施維護和管理,明確責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維護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維護和管理。此制度應充分細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據可依。

九、根據《黑龍江省灌區管理試行辦法》第17條,第19條規定:「渴水期實行輪灌。輪灌一般原則是先下游後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管理單位的輪灌計劃,違者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十、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各單位要積極組織農戶利用好頭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緩解春季用水緊張的矛盾。

十一、為保證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依法保護各用水戶的利益,對破壞水利工程設施、未經批准許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幹線架泵抽水、破壞用水幹線搶水等違法行為,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給予1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承擔法律責任。

十二、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未經農場審批,新發展的水田或不適宜發展的水田,不予供水。如強行偷水,按有關規定處罰。

十四、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農場將給予獎勵。

十五、本制度解釋權歸xx農場。

家庭農場規章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本農場健康、持續、規範運營,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自我壯大」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依照《寧夏家庭農場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場以引進新品種、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規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員收入為宗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作為家庭成員的收入和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三條本場主要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商品化處理、初級加工、貯藏冷藏、運輸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生豬養殖、銷售。

第四條經家庭成員或發起人大會討論通過,本農場投資興辦與本場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場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五條本場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本場為家庭或個人獨資經營,主要勞動力或為家庭成員或為僱工;

第七條年滿18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皆確認為本場成員或員工。僱用三年每年僱用期在200天以上的農業(農民)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可確認為本場的榮譽成員或員工。

如有需要,本場可為每個成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八條本場成員或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本場的技術及經營管理培訓;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場盈餘;

(四)查閱本場章程、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場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場;

(八)擁有本場設立的.個人賬戶。

第九條本場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條本場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二)積极參加本場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場提供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按照本場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

(三)維護本場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場成員共有財產;

(四)不從事損害本場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場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場除名的。

第十二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家庭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中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場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成員大會是本場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場長;

(三)決定成員退場、繼承、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審議本場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對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九)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第十四條本場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場長提議,可隨時召開成員大會。第十六條本場設場長(經理)一名,為本場的法定代表人。場長(經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場長(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場副場長、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三)組織實施成員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場簽訂合同等。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自治區農牧廳制定的家庭農場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十六條本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本場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實行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第十七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場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製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本場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家庭成員籌資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十九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二十條本場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文化學習、福利事業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一條本場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場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場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二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記入每個成員個人賬戶或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入賬,用於擴大再生產或周轉資金

第二十三條本場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場的債務用本場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第五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場與他場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后的債權、債務存續。

第二十五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場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本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后解散:

(一)本場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虧損,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本場分立或者與其他場(合作社、公司)合併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場無法繼續經營;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場因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解散清算和債務清償。逾期未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組織清算清償。

第二十八條本場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周邊農戶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場財產不足以

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場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直接召開成員大會宣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發布。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提出,場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本場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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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時代家庭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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