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見色起念、為主殺女、知情隱匿,按律審判卻失當

第三節 見色起念、為主殺女、知情隱匿,按律審判卻失當

第三節見色起念、為主殺女、知情隱匿,按律審判卻失當

彭公辦結姚廣智案,方才要退堂,一隻黃狗叼著一隻青布靴子跑上公堂,盯著彭公,「汪汪汪」大叫三聲。彭公即令杜雄跟著那狗,直到城北張家村一塊高粱地當中的一座新墳,那黃狗用爪扒了半天,也刨不出什麼來。杜雄回稟彭公,彭公便讓手下訪查出是何人所埋?地主是誰?

彭公傳張家村的地方蔡茂到縣衙。據蔡茂說,地主姓張名應登,是本縣一個秀才,其父張殿甲,乃一翰林公,早已亡故。那座墳埋著他的奴才之妻。

彭公又追問何時埋的,答四月間埋的。再問得什麼病死的。蔡茂只得實說,是張應登的奴才武喜之妻,夜內被人殺死,不見了人頭。前任知縣劉老爺將張應登鎖押起來。後來是他家老管家張得力來獻人頭,才具結完案。

彭公遂令人去張家莊,將張應登、張得力與武喜帶到聽審。那張應登一副秀士打扮,不經多問就和盤托出。他交代說:自己在正月元宵節拜客時,見路邊一小婦人非常俏麗,仔細一看,是奴才武喜之妻甄氏,不由起了一片痴心妄想。後來,有意派武喜進城辦事,自己帶了五封紋銀到武喜家,跪地向甄氏求歡。甄氏和顏悅色,帶笑開言,把晚生攙起來說:「主人乃金玉之體,奴婢是下賤之人,不敢仰視高攀。」又說:「主人宜夜晚來,奴婢等候大爺。這青天白日,恐有旁人看見,觀之不雅。」自己回家後走到書房順手拿了本書來看,正是父親家訓遺稿,教導青年要知世務、為戒在色等語,還有戒淫詩一首。自己一想,淫人妻女,罪莫大焉。求功名之人,不可做無德之事。遂到自己妻子房中安歇。第二天一早起來,書童來報,武喜之妻被人殺死,人頭也不見了。自己到了武喜家中,見甄氏死屍躺於地上,不見了五封銀子,連婦人的人頭亦不見了,連忙報官。前任老爺把自己押入監內,並說如有人頭,才能放我。過了兩天,我家老管家張得力來獻人頭,說由野外找來的。前任老爺便讓我答應三件事,頭一件,給武喜再娶一房妻子;二件,把人頭縫上埋葬;三件,給武喜妻追修銀百兩。自己全都應允,當堂具結完案。

彭公審問武喜,武喜答,一概不知,全是主人所為,自己並不在家。

彭公帶著一干人證到張家莊高粱地墳前驗屍。地方人等把墳刨開,把棺木打開,把屍身抬出來。五月天氣,屍體已壞。刑房過來請彭公過目。彭公又讓武喜辨認。武喜說屍身像是妻子甄氏,但人頭醜陋不堪,不是我妻子的人頭。

彭公將管家張得力帶上來。張得力六旬以外,不敢隱瞞,如實供稱:自己受太老爺之恩,看到少主人被劉老爺看押,愁眉不展。想到自己有一小女兒,二十二歲,生得醜陋不堪,無人家要她,又傻,於是用酒灌醉了,將她殺死,把人頭送到縣衙,救出少主人來。彭公聽了,當場將武喜釋放,把張應登、張得力看押。

彭公又密請李七侯找來快腿馬龍、朴刀李俊、泥金剛賈信、飛燕子等十二位豪傑幫忙。讓馬虎等人尋訪有青布靴子的人。馬龍果然在張家莊東村頭一家飯店遇到了同樣有一隻青布靴子,想買另一隻靴子的神拳李六兒,就勢將李六兒帶回縣衙。黃狗一見,將李六兒腿肚死咬不放。李六兒自然不肯實招。彭公下令打了一千竹板,打得皮開肉綻,這才如實交代了過程。

原來,李六兒平素聞聽武喜之妻甄氏十分貌美,常生非分之念。那日在通州路遇武喜,知道他去京城買辦物件,就在夜晚到武喜家,跳進院牆,見土房東間有燈光,舔破窗紙看到甄氏合衣而卧,炕桌上放著一把刀。李六兒進了房,將甄氏推醒。甄氏認識李六兒,就問來做什麼。李六兒就說想與甄氏作伴,被甄氏呵斥,又喊嚷起來。李六兒因害怕就一刀把她殺死,拿走了五封銀子。把人頭用包袱包好,扔在開飯店的胡明的後院內。

彭公正欲派人傳胡明到案,忽聽有人喊冤。一個少年人拉著一人,有二十多歲,跪在堂前,說:小人劉元,要告胡明。彭公問什麼緣故。劉元說:我給他當夥計,上月在後院出恭,見胡明在那裡用鐵杴要埋人頭。小人就說,胡明你害了人啦,我要告你去。他一害怕,許給我一百兩銀子,定於這月給我。今天我跟他要錢,他說我訛他,還口出不遜,打了我一頓。求老爺公斷。

胡明無奈,只得供稱:上月五更之時,自己在後院出恭,從牆外扔進一個婦人人頭,自己一害怕,遂將人頭埋在後院,被夥計劉元看見,自己許他銀子,是真的。彭公遂派人跟胡明去把人頭找來。

至此,該案的所有證據鏈就完整了。彭公訊罷,提筆判道:

「張應登身為生員,以上凌下,見色起意,以致甄氏被殺,例應杖八十,念你書生,罰銀五百兩贖罪。張得力殺女救主,忠義可嘉,賞銀五百兩。胡明見人頭不報,杖四十,枷號一個月。劉元、武喜免議。李六兒見色起淫心,因奸斃命,律應斬立決,候府文書施行。當堂具結完案。」

品析:

此案判罰總體公允,有律例可循。但判張應登見色起意,導致甄氏被殺,則有違事實。張應登固然應責罰,但他知錯即改,保持了秀士之德。而甄氏被殺是李六兒所為,與張應登本無關係。所以罰銀五百兩顯然過當。

張得力殺女救主,雖為忠義之舉,但畢竟屬人命案,此處判罰,顯然是從封建倫理綱常角度出發。但賞銀五百兩也屬失矩。

至於劉元免議,也不合律例。因其知情不報,反而有為一百兩而敲詐勒索之嫌。此案審斷,彭公也有判罰失當之處。可見此案判處,既有按律審斷,也有俠義小說的「俠義」因素在內。

之後,彭公因武文華跑關係,被革了職。差官將順天府的文書送到,內有京報宮門抄一份,上諭:「御史李秉成奏三河縣彭朋輿情不洽,任性妄為,著即行革職。三河縣事,著典史劉正卿護理。」

李七侯聞訊,深為彭公鳴不平,遂發動綠林英雄好漢為彭公籌款一萬兩,立誓也要到京城跑動讓彭公官復原職。一時間,南霸天飛鏢黃三太、西霸天濮大勇、鎮北方賀兆熊、東霸天武萬年等一眾英雄都積極籌款。同時,假傳聖旨,傳旨三河縣彭朋仍管理三河縣事務。原本彭公被參之後,將自己應辦和已辦完案件,一併查清好交待后,擬定起身。典史劉正卿也來催交,盤問可備辦否,得以清查,好詳文上司。神眼季全出主意說:「先派幾個人去到那縣衙之內報喜,只要穩住他,先叫他進退兩難,走也不好,不走也不好,然後咱們大家再疏通辦理。」果然,彭公不知真假,只好決定等候府內文書到來,再行辦理。

品析:

《大清律例》對官到任和離任卸任期限及交接都有明確規定。《大清律例》卷六「吏律」之「職制」「官員赴任過限」條中又有條例規定:「漢官革職離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過五個月之限。」又規定:「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對照律例,彭公被革職,應當即刻交割,且要在十日內必須離開任所。典史劉正卿來催交,也是出於公務、律令要求使然,而非人情薄淡,急於上任。而假傳聖旨,則是欺君大罪。這自然也是俠義小說的風格。

話說李七侯等眾英雄湊到了一萬五千兩銀子,找到裕王府的皇糧庄頭左玉春,將銀子裝在花盆、酒罈中悄悄帶入裕親王府。再托府內劉太監通關拜見了老王爺,將彭公在三河縣所作所為之事,以及被武文華買通御史李秉成參革的內情說了一遍。次日裕親王上朝面聖稟報,得到康熙帝聖旨:「三河縣知縣彭朋,被人誤參。朕念他勤慎忠直,著他官復原職,仍知三河縣事。武文華勢棍欺人,該三河縣拿獲,嚴刑究辦。」

眾英雄遂夜入武家莊,拿獲了武文華。彭公坐堂審訊。武文華強辯道:

「舉人並不犯法,為何拿我?」彭公說:「你包攬詞訟,任性妄為,目無官長,咆哮公堂,拉下去給我打!」左右差役將武文華打了四十大板。武文華說:「你凌辱紳士,責打舉人,我必要到順天府把你喊告下來。」彭公說:「我乃奉旨拿你,作惡多端,著名匪棍,還敢這樣大膽,把一往所作之事,給我說來。」武文華知道事不好,忍刑不招。彭公辦了「勢棍不法,任性欺人,律應杖一百,徒三年」文書行於上憲。

品析:

這段審斷,有三點值得關註:一是包攬詞訟的罪名。包攬詞訟、教唆詞訟按《大清律例》規定,要從重處罰,如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二是匪棍作惡多端、任性欺人的罪名如何處置。《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賊盜下」「恐嚇取財」款中「條例」規定:「凡兇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者,發往寧古塔、烏拉地方,分別當差為奴。」可見,匪棍、任性欺人、仗勢欺凌、詐取財物者,要受到流徒等重罪懲處。三是「凌辱紳士,責打舉人」,武文華要到順天府告狀。說明武文華還是有一定的法律常識的,知道隨意責打舉人犯法,自己有權利申訴。

對於職官以及包括舉人、監生、衙役等人的犯罪,《大清律例》有相關的「保全」措施。一是不能私自動輒刑訊,必須申報部議甚至請旨方可執行。二是須先行革職為民,方可按律處罰。《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之「職官有犯」條規定:「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決。」該條之「條例」又規定:「蔭生,及恩、拔、歲、副貢,監生有應題參處分者,聽各衙門題參。其例監生有事故應黜革者,不必題參,咨報國子監,國子監察明黜革,知照禮部。」由此可知,監生的管理歸國子監、禮部管理。監生犯法,當先咨報國子監,由國子監察明革去功名后,報告禮部即可。

當然,對監生、生員、舉人等文人地位的尊重,並不意味沒有法律節制。《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之「文武官犯私罪」條之「條例」中有規定:「文武官員、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及吏典、兵役,但有職役之人,犯奸盜、詐偽並一應贓私罪名,俱發為民。遇赦取問明白,罪雖囿免,仍革去職役。」顯然,如果不是有諭旨頒下,彭公是不能對武舉人武文華動刑的。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之「犯奸」條「官吏宿娼」款中,也有「條例」規定:「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及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各治以應得之罪;得贓者,計贓,從重論。」對於監生、生員、舉人包攬詞訟、挾妓賭博等惡行,也要懲治的。

此案中,武文華善於應用「沉默權」來保全自己。他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觸犯刑律,但就是「忍刑不招」。沒有口供,就無法定案。而彭公也沒有進一步用刑逼供,倒是體現了清官風範。但既然是奉旨究辦,還是得有武文華自己的招供才行。這裡,小說沒有進一步的交代,應是一種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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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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