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背景和意義

10.1 背景和意義

第10章

網絡安全保障工作綜治考核

10.1背景和意義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是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事關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事關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在總結我國改革開放基本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內容,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是在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召開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上明確提出的,到1985年10月中央針對青少年犯罪情況發出專門指示而得到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改革開放初期,由於人們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問題,社會治安出現了嚴重問題,刑事犯罪活動大幅上升,成為當時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1981年5月,中央召開了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等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討論了當時社會治安的形勢、任務、政策和措施。中央批轉座談會紀要時提出:「爭取社會治安根本好轉,必須各級黨委來抓。全黨動手,實行全面綜合治理。」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是實現長治久安的根本方針。1982年,中央關於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明確提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採取多種手段,強調加強青少年教育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中心環節。1983年8月,中央辦公廳印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實現社會治安的根本好轉宣傳提綱》,強調指出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是一致的,闡明了嚴打與綜合治理的辯證關係。綜合治理要採用政治的、經濟的、思想的、文化的、教育的和法律的等多種手段。1984年,中央政法委在總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驗時,又明確提出打擊、預防和改造是綜合治理的三個環節,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的內容。經過三年嚴打鬥爭,刑事犯罪依然高發,社會治安並沒有得到根本好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被正式提到日程,199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七屆全國人大十八次會議也於1991年3月2日通過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明確了綜治工作的任務、要求、目標、工作範圍、工作原則等,建立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體系,首次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中央綜治委於1991年12月25日通過了《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的規定》和《關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規定》。1993年11月14日,中央綜治委、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監察部等五部委聯合出台了《關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體制機製得到進一步完善。

全面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着力解決影響社會治安的突出問題,取得了積極的效果,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起到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方針,是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進入新世紀,面對新情況、新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01年9月5日再次作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確立了「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工作方針,完善了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強化了工作責任制。2005年,中央順應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的新要求新期待,又對在全國廣泛開展平安建設作出了部署,進一步深化和發展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黨的十七大將綜治和平安建設工作納入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對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入開展平安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健全和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高度重視,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從實施好「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高度,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平安中國建設置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全局來謀划。孟建柱同志多次主持召開深化平安中國建設工作會議,作出全面部署。

2014年,中央綜治辦下發《關於印發《2014年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中綜辦〔2014〕16號),首次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納入全國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實施從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特大案事件、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平安建設重點推進工作等方面全面評價各地綜治工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2016年3月2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佈。這一規定旨在以健全落實領導責任製為主要抓手,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設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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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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