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九十八章:

第一卷 第九十八章:

01

AmandaTodd自殺事件

時間:2012年10月10日

年齡:15歲

地點: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意義:推動加拿大展開網路霸凌相關研究以及防禦措施

事件:Amanda7年級時在網路視頻聊認識了一名男性。這名荷蘭男性通過誇獎Amanda的外貌贏得了她的信任,然後用盡手段讓還未成年的Amanda脫掉了上衣,並留下了視頻截圖。Amanda對此並不知情,依然與此人保持良好的關係--直到一年之後,這個荷蘭人讓Amanda給他表演一段「節目」,不然就會把之前的照片發給Amanda的朋友。

2010年的聖誕節,Amanda收到警察的通知,說她的照片已經在網路上被瘋狂轉發,來自四方的留言讓Amanda開始焦慮,抑鬱,並出現恐慌症(panicdisorder)癥狀。隨後評論越來越糟,越來越多的人表示「Amanda死了會比較好「。Amanda與監護人意識事情已經失去控制,於是決定搬家換學校。

在搬家后,Amanda的心理狀況並沒有得到緩解,她開始酗酒並接觸毒品。然而一年之後,可怕的事情再次發生--那個荷蘭男人再次出現,在社交網站(Facebook)上用Amanda曾經的照片做頭像新開了一個賬號,並聯繫了Amanda的新同學。一時間,謾罵侮辱再次鋪天蓋地而來,使得Amanda一家再次搬家。

沒有人願意與Amanda交流,被所有人排斥的Amanda找不到自己活下去的意義。這時,Amanda曾經的一位「朋友」突然聯繫了她,並且邀請Amanda去他家。在這位朋友家,Amanda與其發生了性關係,然而在幾天後,這位「朋友」的正牌女友帶領15人在學校堵住Amanda,對Amanda實施毆打以及謾罵,並將她丟棄在一條溝中。Amanda再次懷疑自己生存的意義,並下定決心結束自己的生命。

「每天我都在思考我為什麼還活著」

Amanda在喝下pbf自殺后,被送到醫院洗胃救了回來,然而這並沒有讓那些霸凌她的人就此停手。在她回到家之後,她發現自己的留言板上凈是侮辱,幸災樂禍的留言,不少人表示沒死成有點遺憾,甚至有人問她「你為什麼不換一個牌子的pbf喝呢?」

2012年,Amanda一家搬到了另一個城市,試圖重新開始。然而不管Amanda搬到何處,那個荷蘭男性都如影隨形。他在Facebook上聯繫新學校的學生,老師,甚至學生家長,並散布Amanda的視頻和照片。不到六個月的時間內,新學校的學生也開始霸凌Amanda,使得Amanda的精神狀況變得更加糟糕,並開始自殘。

「他們說,『我希望她看見這條留言之後趕緊去自殺』」

Amanda的家長將她送往精神治療中心進行精神康復,然而她的同學們並沒有放過Amanda--原來Amanda只是個賤人,現在她是個瘋賤人。「讓Amanda去死」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最終,在2012年10月10日,Amanda在家中自殺,在自殺前,Amanda向視頻網站(youtube)上傳了一段名為「我的故事:掙扎,欺凌,自殺,以及自殘」(MyStory:Struggling,bullying,suicideandself-harm)的9分鐘的視頻,用手寫卡片講述自己的經歷和痛苦。

調查:在Amanda自殺之後,加拿大皇家騎警(RCMP)開始了對事件的調查。他們發現早在2011年,就出現了很多起關於Amanda視頻的報警記錄,Amanda的家人多次報警說有青少年正在被不法分子迫害,同時也有其他人向警方表達了擔憂,然而根據CBC新聞的報道,皇家騎警並沒有採取行動,並對Amanda一家表示「我們什麼都做不了」(nothingthatcouldbedone)。

在輾轉3個國家之後,警方終於調查出了這名35歲荷蘭男性的位置,並在2014年將其逮捕。

犯人信息:警方在搜查后發現,犯人的目標並不只有Amanda:在犯人的電腦中,警方發現大量兒童sq影像,以及5800個被標記「可勒索」的潛在受害人以及他們的社交網路信息。

2015年,被告堅持自己無罪,聲稱警方所謂的證據都是捏造的,勒索Amanda以及其他被害者的另有其人;2017年,這名叫做AydinCoban的男性因72項指控,累計39名受害者(不同國家的34名女性及5名男性),在荷蘭被判處10年零8個月的有期徒刑,並且在未來,AydinCoban將會被引渡至加拿大,來面對他的5項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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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慣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後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后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第十四條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對實施被指控犯罪時未成年、審判時已成年的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並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於五百元人民幣。

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願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十六條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十八條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极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九條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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