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7章 52.多重道界

第507章 52.多重道界

1.定義計算器或計數器:

φ(0)=自變數,φ(1)=因變數,……

φ(0)=因變數,φ(1)=自變數,……

因為以前定義一個計算器:

φ(0)=量變,φ(1)=質變,……

所以我們可以推導出:

φ(0)=量,φ(1)=質,……

進而推導出:

φ(0)=自變質,φ(1)=因變質,……

φ(0)=因變質,φ(1)=自變質,……

2.一些雜話。

ZFC+復宇宙公理就是簡單的提升,這就是在把復宇宙塞到一個宇宙內。

復宇宙公理本身不是一個集合論,最多是得出集宇宙的一些結論,都談論不了集合。

而ZFC+復宇宙公理等於是在集合論域中加入復宇宙,這個更大的宇宙中包含復宇宙。

複復公理也是如此。

復宇宙公理就是能夠讓集宇宙(φ(0))變成集多宇宙(φ(1))、集多元(φ(1))的公理,讓集多元、集多宇宙變成集多多元(φ(2))、集多多宇宙(φ(2)),讓集多多元(φ(2))、集多多宇宙(φ(2))變成…………等等等等,如此類推

定義計算器或計數器:

φ(0)=集宇宙,φ(1)=集多元,……

φ(0)=集宇宙,φ(1)=集多宇宙,……

在它之上的存在就是「複復公理」,復宇宙公理讓集宇宙變成集多元、集多宇宙、……等等等等,複復公理擴展復宇宙公理,讓它變成復多元公理、復多宇宙公理、復多多元公理、復多多宇宙公理、……等等等等。

定義計算器或計數器:

φ(0)=復宇宙公理,φ(1)=複復公理,……

3.定義計算器或計數器:

φ(0)=後天,φ(1)=先天,……

φ(0)=脫殊復宇宙,φ(1)=脫殊復多宇宙/脫殊復多元宇宙,……

φ(0)=創造,φ(1)=毀滅,……

φ(0)=毀滅,φ(1)=創造,……

4.回顧第二卷的「眾生法」部分的時候,忽然想起了個盒子可以疊。

定義計算器或計數器:

φ(0)=華無敵,φ(1)=龍無敵(包括後面諸如「龍傲天」「傲天能量」等等等等的各種「傲天」,都屬於這一級別,一切眾生法也屬於這一級別),……

雖說眾生法也才φ(1),不過這個計算器本身所能夠衍生出來的,各種類似於眾生法的東西(比如說眾生法就是由φ(1)衍生出來的),無論如何也還是遠遠弱於無限潛力。

定義計算器或計數器:

φ(0)=有為,φ(1)=無為,……

5.多重道界。

第一重,無道與有道,無名天地之始,一切自然規律之源,有名萬物之母,一切物理現象的總體。

第二重,真道與恆道,第一重為恆道,真道是非有,非無,非非有非非無…,現象與想像的種種盡在真道,是萬物為之生的根本。

第三重,妙道與非道,第二重雖然無上至妙,但依舊是可以認知局部,萬物的存在和規律就是它的顯露,因此只是妙道,非道是存在與不存在絕對統一后的超存在。

第四重,超無之道與道不可道,第三重是偽本體,充其量是一種超無的超存在,真本體非存在非不存在,又非超存在。

……如此無止境無休止類推。

定義計算器或計數器:

φ(0)=第一重,φ(1)=第二重,……

φ(0)=第一重,φ(1)=第n重,……

φ(0)=有道,φ(1)=無道,……

φ(0)=有道,φ(1)=道不可道,……

6.一些胡言亂語。

馬洛基數是奇異的不可達基數。

不可達基數可以進行取冪集,但僅靠取冪集,第n個不可達基數永遠無法抵達第n+1個不可達基數,就好比阿列夫零無論如何取冪集,都得不到不可達基數一樣。

7.一個簡單案例。

在集合論中,冪集公理是這樣一句話:

對於任意給定的X,都存在一個Y,對於所有Z,Z是X的子集蘊含Z屬於Y。

這裏X和Z一樣,都能遍歷一切可以是任一個體。在一切中,Z是X的子集那麼Z就是Y的元素。

字面意思上,因為這句話,這個理論承諾了存在一種引用【所有】來定義的實體,

Y的確是包含了一種一切,是尋訪一切之後取得的,設定如此。

然後,哥德爾第二不完備定理:倘若一個理論是一致的,那麼它就無法證明自身的一致性。

以及,哥德爾完備性定理:一個理論是一致的當且僅當存在它的模型。

換言之,使用這句話的集合論,也無法證明存在實現自身的模型。

也就是說,Y包含了X的所有子集,這是一回事。與Y包含了ZFC的模型無關,對於【ZFC+ZFC是一致的】這個理論而言,可以輕易的證明存在一個自然數子集,編碼了一個ZFC的模型。而解碼函數是遞歸的,總是可證存在模型。

也就是說,即使使用一切,如一個作品裏說包含了一切人類幻想,這也跟包含作者的所有幻想無關——這是很正常的。

眾所周知,計算機上的信息底層是二進位自然數,如1011100這樣的比特印象,

這被稱為對信息的編碼數,

一句話和一個公式,當然也有編碼它們的數字,

比如「x是一個編碼了對y的證明的數字,y也是一個公式的編碼數」,

僅含兩個變元,簡記為A(x,y),它能被直觀的理解為x是y的證明。

在這個基礎上加入存在量詞,「存在一個n,n編碼了對x的證明。」——這個句子則僅含一個自由變元,簡記為B(x),它能被直觀理解為是在說x存在證明。

一個核心有趣的定理是:

對於任意僅含一個自由變元的算術公式F(x),都存在一個公式A,使得A成立當且僅當F(|A|)成立,

|A|表示A的編碼數。

證明過程則很簡單——

考慮到一個算術公式P(x,y),

對任意算術公式A(x)和B(x),

P(|A(x)|,|B(x)|)=|A(|B(x)|)|。

這樣看似乎有些複雜,但思路很簡單:

對於每個算術公式F(x),它都能填進一個自然數,像「x是偶數」,添入17就是「17是偶數」,這顯然是錯的,但也是個命題,能這樣填進去構成一個意思明確的命題。

那麼,它自然可以添入那些算術公式的編碼數,如A(|B(x)|),就是在A(x)中填入了B(x)的編碼數,

顯然,我能打出A(|B(x)|)就意味着它也有它的編碼數|A(|B(x)|)|。

也就是說,P(x,y)就像是x+y這樣的式子一樣,如10+5=15,

P(x,y)則是在填入公式的編碼數的情況下,得出填入了y的編碼數的x的編碼數。

它直觀的理解就是這樣一個操作,把y丟進x里,然後證明就很簡單了。

對於任意含一個自由變元的公式F(x),都能定義一個G(x)=F(P(x,x)),

這裏P中的兩個變元相同取值就可以用一個變元表示,就像是n^2=n×n這樣。

顯然,G(x)也有它的編碼數|G(x)|,將這個具體數字填入G(x)中,G(|G(x)|)是不含變元的式子A,

接下來就是純上述定義的顯然事實:

A成立,當且僅當G(|G(x)|)成立,

當且僅當F(P(|G(x)|,|G(x)|)成立,

當且僅當F(|G(|G(x)|)|)成立,

當且僅當F(|A|)成立。

對於任意僅含一個自由變元的算術公式F(x),都存在一個公式A,,使得A成立當且僅當F(|A|)成立,

|A|表示A的編碼數,

這個定理一旦證明,可以有的玩法就很多了,F(x),它本質上可以直觀的理解為是在說「x是巴拉巴拉」,如開頭說的,「x存在證明」,其否定式則是,「x不存在證明」。

這當然也是一個僅含一個變元的公式F(x),直接引用上述定理,就存在一個命題A當且僅當F(|A|)。

F(|A|)的意思就是在說A不存在證明,A為真,當且僅當A不存在證明。

彷彿在說「我不可證明」,這樣一來,任你加入什麼牛逼超絕還是什麼大基數公理,都無法證明它。

假設它可證明為真,則其言不可證明,矛盾。

假設不可證明為真,則其言不可證明,真不可證,沒毛病。

但是,若理論是一致的,可以自證一致,即保證自己不會推導矛盾,因不會推導矛盾,就可以直接排除前者的情況。

得到後者,矛盾。

所以,倘若一致即不可自證一致。

對所有一詞的妄想任意套用就失效了,理論能夠談論的一切總是相對於這個理論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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