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等文中引用

■解讀

任何法律,如果沒有嚴格執行,就會形成「破窗效應」,損害法律尊嚴、動搖法律根基。正如習近平同志指出的:「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實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紙空文,依法治國就會成為一句空話。」如果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前,我們面臨的主要矛盾是「無法可依」的問題,那麼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後,法律的實施就成為發展的主要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加緊迫,必須成為全社會不容迴避的共同命題予以面對,成為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守則予以遵循。

■原典

愚謂嚴程峻法,絕輕陋之貨,則奸鎔之源塞矣。沿風正典,重耕耘之務,則邪贏之計沮矣。然後遠弘教旨,大變流俗。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違公竊鑄者,具五刑之戮;因時力田者,懸一命之賞。不然,則賈生、晁錯,複流涕而言矣,此君侯之未諭三也。

——﹝唐﹞王勃《上劉右相書》

■釋義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指出了法律的嚴肅性及建立法律威信的重要性。返:通「反」,違反。其意為:法律一經制定,凡有違犯者,必須實施懲治;法令一經發出,只有堅決執行,決不能違反。

對此,《貞觀政要·赦令》有句非常形象的比喻:「發號施令,若汗出於體,一出而不復也。」法律的頒佈,如同身體出汗一樣,無法收回,所以不能朝令夕改,這關係到法律制度的信譽基礎。故《舊唐書·戴胄傳》說:「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

此文的作者王勃(650—676年)為「初唐四傑」之首。這位英年早逝的詩人,是當時最年輕的朝廷命官,《新唐書》稱其「年未及冠,授朝散郎」。《上劉右相書》是王勃的成名之作,《新唐書》是這樣記載的:「麟德初,劉祥道巡行關內,勃上書自陳,祥道表於朝,對策高第。」麟德是唐高宗的年號,時僅兩年(664—665年)。劉祥道於唐高宗龍朔三年(663年)官拜右相。由此可知,王勃作此文時只有十四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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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用典(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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