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作資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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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封爵制度

類別:歷史作:佚名

中國古代君主授予貴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歷代君主為鞏固其統治地位,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係而實行的一種封建等級制度。爵位是表示貴族或功臣身份、地位的稱號,分為不同的等級,有些爵位可以世襲。受爵后通常可得到食邑或相當數量的財富。封爵制度在中國古代數千年的歷史中有相當大的展變化。

中國古代封爵制度起源於何時,學術界尚無定論。傳統的看法認為起源於夏代,但這種看法已被否定。還有一種看法認為起源於商代。商代疆域分為內服與外服。內服由商王直接統治,外服則分給侯、伯等,分封就是最初的封爵。另一種意見認為,商代的分封並不等於封爵。因為在商代,受封的有商王的妻及子(婦、子),有外圍邊防之官(侯與伯),還有近郊耕作之官(男與田)等幾類人。侯與男並無嚴格區分,也無等級之別。即使到了西周,公、侯、伯、子、男也只是國君的通稱,並非爵祿。直到戰國時代,才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實際上,封爵制度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不同的看法主要由於所取標準不同。五等爵制到了戰國時期方才完備。

封爵制度與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關係,最初的受爵僅是王族。《左傳》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十有五人,姬姓之國四十人,皆舉親也。」戰國時期,秦國從商鞅變法以後,取消王族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賞功勞(主要是軍功)。從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徹侯、關內侯、大庶長、駟車庶長、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長、左庶長、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上造、公士。西漢以後,皇族封爵與功臣封爵並存,一直延續到清代。

秦以前君主稱王,封爵中最高的一等為公。秦始皇稱帝,西漢以後最高封爵為王,皆封與皇子。西晉以後,皇族封爵與功臣封爵名稱合併,但最高一級的王、親王只封與皇族。至明代,在爵位中加鎮國將軍、鎮國中尉等名稱。清朝皇族爵位分十四等,其中貝勒、貝子是滿語「天生貴族」的音譯。

爵位與官職有一定關係。西周所封公、侯等爵,對周天子稱臣,在封國內就是君主,官爵合一。此後,總的趨勢是官與爵逐漸分離,但在某些時期仍有例外。西漢、西晉及明朝初期,宗室王在封國內有軍事、行政權,勢力逐漸膨脹,先後釀成「七國之亂」、「八王之亂」、「靖難之變」等,嚴重威脅著皇權。在其他時期,爵位只是一種榮譽稱號,因其與皇帝關係的親疏(皇族封爵)及功勞大小(功勛封爵)而有高低之分。

爵祿在古代往往連稱,受爵后必得祿。西周時,公、侯是封國內的君主,封國內的財政收入全歸其所有,但公、侯要對周天子承擔鎮守疆土、交納貢稅、朝覲述職等義務。以後封爵都有一定食邑,但不是自己徵收,而是由王朝撥給。後來食邑變成了一種虛名,只有在爵位前加所謂「食實封」若干戶,才能享有相應的封戶租稅,或從國家領得一定封賜。

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類別:歷史作:佚名

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歷代政權的地方行政區劃、地方政權機構及其職官設置等制度。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沿革演變,可分為分封、郡縣、州郡、道路、行省五個時期。其制度既相互繼承,又各有展。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個奴隸制王朝實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載夏王朝為當時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封諸侯、建藩衛」進行統治。商承夏制,西周展為全面的層層分封。當時已出現中央與地方的統屬關係,有的都邑直屬中央政權,有的都邑則由諸侯國管轄,西周還有「六鄉六遂」制度。但這個時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書所載也互有出入。

郡縣制這是古代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現於春秋戰國之際。最初的郡縣互不統屬。后因經濟開,人口增殖,中原各諸侯國北部邊境的郡開始分縣而治,中原腹地的縣逐漸划小,數目增多,於是在縣上置郡,形成郡縣兩級政區。至戰國後期,各諸侯國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統一六國時,將各國都城改為郡治。這樣,除秦都咸陽設內史管轄外,郡縣制行於全國。

秦王朝為加強中央集權,使地方分權而治。郡設郡守主行政,郡尉主軍事,中央派駐各郡的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守官秩相當於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為助手。萬戶以上的縣置縣令,不滿萬戶設縣長。有縣丞掌文書及倉獄,另有縣尉主治安。縣以下設鄉、亭、里。其中,鄉置三老主教化,嗇夫主訴訟和賦稅,游徼主治安;鄉轄亭,亭置亭長;亭轄里。郡縣兩級地方政府均有下屬辦事機構與職能部門。辦事機構稱門下,置門下主簿,下設文書檔案、侍從警衛、財務出納和謀議等機構。職能部門稱列曹,有掌民政的戶曹、田曹,理財政的倉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賊曹、決曹。縣還設負責營造交通的司空、將作、橋津、傳舍等部門。各部門主管稱椽史和嗇夫。這樣,形成寶塔式的嚴密統治機構。

兩漢承秦制,但因片面總結秦亡教訓而大封同姓諸侯王以為藩輔,實行郡國并行的雙軌地方行政制度。即將當時全國60個郡的3/4分封給諸侯王,中央直轄僅15個郡。於是重蹈戰國時割據之勢,終於爆吳楚七國之亂。平叛后,西漢朝廷損黜王國官制及其職權,並以「推恩令」分割王國封地,縮小其轄境。從此,諸侯王唯得衣食租稅,郡國并行制名存實亡,實際已恢復秦的郡縣制。

州郡制指東漢末形成的州、郡、縣三級地方政治制度。州起源於漢武帝所建部刺史監察制度。由於十三監察區借用儒家經典內古代州名,故當時即以「州」作為監察區的俗稱。公元184年爆黃巾起義后,東漢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轄各郡之軍、財、民力鎮壓起義民眾。從此,州由中央監察區變為地方行政區,實行州、郡、縣三級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機構和長史、司馬、東曹椽、諸校尉等官屬僚佐。由於州牧、刺史手握重兵,並以此為割據資本,使中央集權陷於瓦解,導致三國鼎立割據局面。

魏晉南北朝期間,各王朝大體皆沿東漢末年的州郡縣制。自永嘉之亂后,東晉南朝還出現僑州郡縣這一特殊制度。當時因北方戰亂,大批北人舉族南徙長江中下游定居避亂,其聚居區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縣舊名,於是各地出現大量僑州、僑郡、僑縣,造成地方政治制度混亂。后經長達二百年的九次「土斷」,才基本解決這一問題。與此同時,南北兩朝政權還多次濫設州郡。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個州、508個郡、1124個縣;梁大同五年(539)時,南方也有州107個、郡586個。不少地區出現有州而無可轄的郡,郡無可轄的縣;有的兩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兩個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於極度混亂境地。隋立國后,對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頓。其措施有:①撤銷郡級機構,以州轄縣;同時裁併濫設的州郡,全國並為311個州。隋煬帝即位后改州為郡,進一步並縣,使全國有郡190個,縣1255個。②地方人事權收歸中央。規定五品以上官員由皇帝下詔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並提倡科舉考試選官,替代魏晉以來「九品中正」薦舉任官制度。③恢復地方軍政分治,並規定郡縣長官由外地人擔任,縣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調,不得連任。④仿漢監察制度,設司隸台大夫、別駕、刺史等監察大員,分別巡察各地,也按六條問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軌道。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個、縣1573個,為加強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國為10道,后增至15道。設道之初僅由中央派監察大員不定期赴多事地區視察,未成定製。至開元時始置各道採訪使,以六條檢察非法,如漢刺史。后因邊患頻增,為加強邊帥權力,使邊境節度使兼任道採訪使,且兼轄州縣事務,重演東漢末年外重內輕的局面,最後導致安史之亂。平叛後節度使制已行於全國,形成道(方鎮)、州府、縣三級政區。割據之勢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現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

府建於唐開元時,相當於州。當時凡屬京師、陪都或本朝帝王駐蹕地,皆建府以顯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長官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屬機構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錄、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學等,但府屬官吏的品秩比州高。從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區逐漸擴大。到明代,全國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機構還有都督府與都護府。都督的名稱始於東漢,魏晉以後常兼駐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稱總管,至唐復為都督。景雲后凡持節的都督改稱節度使,都督的名稱遂名存實亡。都護府源於漢的西域都護。唐代沿襲該制於四境置六都護府,成為管理邊境少數民族地區的最高地方行政機構。都護府下屬機構與內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統一中原后,為改變「方鎮太重、君弱臣強」的局面,除收軍權於中央外,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路以水陸轉運使為行政長官,又置安撫使、刑獄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場平□與鹽鐵專賣,恢復秦漢以來地方分權而治的狀況。府州機構沿襲唐代。軍原為五代時的軍區,后因兼理民政而成為行政區,仍保留軍的舊名。監多半設於工礦地區,以加強礦產開的管理。為進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師供職官員到州縣執行中央政令,其職銜為知府、知州、知縣等。同時在各府州置通判,規定一切政令須經通判副署,通判並可隨時向朝廷奏報府州情況。於是各級官吏層層牽制,事事聽命於朝廷,地方無主動性可言,並使機構臃腫,冗官充塞,行政費用猛增。縣以下行政機構,隋唐為鄉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舊黨爭而時行時廢。

在宋代,與宋王朝並存的遼、金、西夏、大理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響,或仿唐,或學宋,同時保留其原有制度。如遼仿唐制置五京道,為道—府、州、軍城—縣三級政區。道屬行政機構,又仿宋制,置都總管府、處置使司、轉運使司相互牽制;契丹族原有的頭下軍州、斡魯朵等機構也予保留。金早期仿遼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謀克制度。

行省制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統年間,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划省而治的階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參知政事,其行政機構名稱和官吏品秩與中樞相等,凡一省軍國大事無所不領。行省轄區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事控制局面。因這一措施有助於防止地方割據,故為明、清所繼承。元行省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屬關係,隨意性很大。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察性質。為加強控制,元在路府州縣均設蒙古事務官「達魯花赤」,監督各級官吏,執掌最高權力。縣以下設村社和里甲,常由蒙軍駐村社實行軍事統治。里長通常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應,成為當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民大起義。

明立國後為強化**主義中央集權,對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與中樞相同的機構與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級。②地方分權,相互牽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機構互不統屬,各直隸中樞,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討。③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係,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三級統屬。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廢中書省與丞相制,原由中書省直轄地區更名直隸,歸六部管轄。從此,「省」的機構不復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轄境與原行省相同,習慣上仍以行省稱之。但自永樂以後,鑒於地方分權無法應付農民起義與邊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擔任巡撫奔赴出事地點,總攬軍政大權,相機處理。明中葉后還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總督,跨省區統一指揮。但明朝廷嚴格規定督撫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務,督撫轄境、治所盡量避免與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雖聽從督撫指揮,仍為一省的行政腦。明代縣以下為里甲制,110戶為一里,置里長;10戶為一甲,置甲,以當地丁糧最多擔任。城區、近郊置坊和廂。后又改里甲為保甲制,保轄10甲,甲轄10牌,牌轄10戶,分置保長、甲長和牌頭,負責徵收賦稅並維護治安。

清承明制,在內地設18行省。省置巡撫,總攬軍政;撤銷都指揮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省屬機構,使巡撫成為一省之長。同時置8總督,統轄除魯、豫、晉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隸、四川為一省一總督,兩江總督轄3省,余皆各轄2省。督撫治所除江蘇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經逐步調整,凡督撫同在一城的省,存總督而廢巡撫;非總督駐節的省,巡撫可全權處理軍國大事,只江蘇一省因督撫治所不同仍維持原狀。至此,行省制臻於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襲,只將督撫更名為督軍、督辦、省長而已。清行省以下機構大都承明制,但其長官稱知府、知縣。后因省區太大,政務日繁,又在行省與府、直隸州廳之間置道,作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稱道台,設四品道員1人。辛亥革命后廢府存縣,道台演變成省府派駐各地區之行政專員公署。

清代邊疆地區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北部設奉天、吉林、黑龍江、烏里雅蘇台、伊犁五將軍,分別統轄從東北到新疆的少數民族地區,大都保留各少數民族原有制度。光緒時還改設奉天、吉林、黑龍江、新疆4行省。**地區由當地宗教領袖**、**與清駐藏大臣三方共同協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機構。西南民族地區沿襲元明土司制,並通過改土歸流納為地方行政機構。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當地民族習慣,又能統一於中央政令之下,故能為邊疆各民族所接受,對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曾起過積極作用。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類別:歷史作:佚名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沿革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繡衣御史(亦稱繡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后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后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採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複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着封建**主義的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后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着君主**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範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併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係。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也不乏其人。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自成系統。自兩漢后,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着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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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高手在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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