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校園小軟妹(三十二)

第三十二章 校園小軟妹(三十二)

上了法庭以後,一開始是必要的流程,隨後便是事實調查,由審判員介紹原告也就是李嘉音的起訴要求以及被告的答辯內容。

李嘉音的起訴要求說白了非常簡單,兩個字就能概括——給錢。

而原主母親因為之前完全沒有準備,所以被告答辯內容是空缺。

接下來,就是補充陳述了。

李嘉音沒什麼要補充的內容,有那麼一瞬間她有點猶豫自己要不要調整一下自己申請的金額,不過轉念一想,反正法院也不會她申請多少就給她判多少,現在就減錢豈不是顯得她很沒底氣,她可是個貸了積分的人,絕對不能慫。

她沒有,原主母親帶來的那個委託律師是有的。

對方律師一開口,李嘉音心就放了一半,沒說不給錢,只是針對這個錢數有了一定的抗辯。

只是,對方律師的這個補充辯論的內容,似乎並沒有經過原主母親的同意,補充辯論結束環節里,兩人似乎就產生了一點分歧。

場合不對,不適合幸災樂禍,李嘉音掐了幾把自己的大腿,勉強憋住了笑。

陳述完畢,就進入證人隔離詢問以及證據審查了。

李嘉音主要提交的證據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是原主母親和父親離婚後雙方都更換了聯繫方式,並且未曾告知原主,而原主當時處在封閉式管理的學校中,不存在人在家而提前知曉這一事實的可能性。

為證明這點,她提供了相關的通話記錄,以及通過貸款的積分,購買了兩位願意上庭作證,證明她剛回家的時候對父母居然離婚了這一事實並不知情。

她要提交的第二方面的證據,是有關於原主母親作為監護人,存在種種失職行為,主要證據是在近半年的時間內對她不聞不問,以及她在身體不適進入校醫院、學校需要家長出面的種種場合,不管是家長還是她本人都無法聯繫到原主母親。

這點,她拜託了班主任以及同學來做證人,一共三名,這點是事實,沒有什麼她需要交代的。

李嘉音提交的第三方面的證據,則是原主母親在成為她的唯一法定監護人後,並未完全盡到撫養的責任,說白了就是錢給少了。

這點的取證就比較負責,她首先從銀行調取了流水,也從學校校園卡管理中心調取了自己的充值記錄,以及她本人網購相關輔導書籍的記錄。

為了證明原主母親給她的這些錢不足以讓她生活這麼久,她拿出了貸款積分買的另外一部分的證據,是同齡高中生日常生活開銷的費用,本市公立高中的學費水平,學校食堂各種食物的價格清單,以及專業營養師對高中學生的營養建議。

除此之外,她還提供了一下本市的短租房價,以及各種平價菜市場里的常規菜價,本市水電燃氣費用,以及其他單獨生活的成本。

總之,她列一樣,原主母親的臉色就差一分,列一樣,就更差一分,看起來隨時都能惱羞成怒。

李嘉音表面看起來委屈巴巴,實則心裏爽得一匹。

俗話說得好,花錢消災,早給錢就完事的事情,非得搞得這麼複雜還不做什麼準備,真以為她外表年紀小就是個軟柿子?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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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穿:反人設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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