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機構與諾貝爾獎金(3)

諾貝爾機構與諾貝爾獎金(3)

經過對被推薦的那些人的成就進行艱苦、細緻的權衡之後,最後階段的評判工作,便集中到少數幾名候選人身上。如果有必要的話,正像所提過的那樣,可能請進另外一些專家參加評判,而且不管他們的國籍如何。在九、十月份期間,各委員會推薦的名單,要提交到各自的獎金頒發機構。只在很少見的情況下,還出現一些遺留問題。各授獎系統最後做出決定的日子略有不同,但在11月15日前,各項決定必須做出。在通常情況下,獎金頒發機構會同意委員會的推薦,但例外的情況也並不是沒有的,因此,直到授獎宣佈之前,誰也難以肯定下來。獎金一般只發給個人,但和平獎金例外,它也可以發給一個機構。對於這種獎,通常不許上訴反對。外交或政治方面對某位候選人的官方支持,對於獎金頒發不起影響作用,因為授獎機構在履行職責方面,是完全獨立於國家之外的。

分配方法

一份獎金,可能以幾種方式分配:

(1)完全給一個人;

(2)由共同做出一項成就的兩個或更多的人一起均攤;

(3)平均分配給兩項成就:或者是每人一半;或者是有一個人攤一半,而另一半則由兩名或更多的人共同分攤;或者是每一半都由兩名或更多的人分攤。

一份獎金,也可以留到第二年再發,或者根本不發,但要把它交回基金會。因此,每個授獎系統都可以在同一年內頒發兩份獎金,那就是上一年留下未發的獎金和當年該發的獎金。

在裁判過程中所發表的不同意見,均可不做記錄,也不得泄露其內容。只要取得決議,立即公諸於眾。各委員會的工作也都保密。對一項獎勵所進行的討論之所以不予公佈,一方面是由於考慮到那些被評判的人的處境;另一方面則因為公眾的辯論,可能會對裁判產生影響。正是這些考慮決定了諾貝爾機構在這個不斷談論的公開化問題上所採取的態度。那些企圖在一個所謂以可透露的時刻提前去探聽秘密消息的做法,從來都沒有產生過好結果。還有一個不利和不肯定的地方,那就是事先得到的任何情況,都可能被最高授獎機構的決定所改變,因為它們並不一定要同意各委員會的推薦。

如果任何人拒絕接受諾貝爾獎金,或者在第二年的十月一日前,還沒有領他所獲得的獎金,那麼,按照已經說過的辦法,獎金將交回基金會,並將在獎金獲得者名單上予以註明。

假如有人由於受到外部的強迫或壓力而拒絕接受獎金,但後來又願意接受獎金,在這種情況下,他只能得到金質獎章和獎狀,而不能領取獎金,因為這份獎金已經退還給基金會了。

每年12月10諾貝爾逝世周年紀念日,將在斯德哥爾摩和奧斯陸舉行隆重的授獎儀式。作為慣例,獎金獲得者要親自出席這個儀式,以便領取他們的獎品,其中包括獎金、金質獎章和獎狀。同時,獎金獲得者通常要履行他們惟一被規定下來的義務,即在授獎儀式后的半年內,要做一次所謂「諾貝爾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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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大師論衡中國經濟與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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