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與乞丐(1)

流氓與乞丐(1)

乞丐作為遊民之一種,與流氓之間的關係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就區別而言,乞丐雖然是以乞討度日,不務正業,但他們並不一定就都為非作歹;而流氓卻是既不務正業,又為非作歹。早在春秋時期,乞丐與流氓之間的區別是相當明顯的,乞丐還有相當的人格。孟子曾說:「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但隨著歷史的變遷,乞丐們在沒有生活來源的情況下,為了生存,有時也就未免會幹一些諸如偷雞摸狗之類令人生厭的事。這樣,從乞丐到流氓就逐漸接近起來,在行為特徵上向流氓靠近。那些「硬丐」的強乞行為,則簡直與流氓如出一轍。據陳淳《上傅寺丞論民間利病六條》記載,宋朝福建漳洲府,有一批「無行止奸雄浮浪客旅」,假稱是來自尤溪的巫師,攜帶刀子,鳴牛角,吹竹筒,或者以木拳捶胸打業、蓬頭、**公然闖入市人家中,強行乞討,厲色峻辭,如誅所負,排門逐戶,無一放過。如果應之稍遲,他們就惡語相加,以致小民百姓甚是畏懼,對他們不敢譏呵。這種強乞行為,實與流氓無異。這些人雖然裝扮成乞丐狀,然這些卻「實非乞丐,乃假託此態,窺覷入門戶為竊盜計」(陳淳:《上傅寺丞論民間利病六條》,萬曆《漳州府志》卷十)。

到了清朝,這種體現乞丐流氓性的例子俯拾皆是,如清著名流氓朱福保就是流氓性較強的乞丐。有一次他聽說有一家新開的麵館很受顧客青睞,慕名而往,登樓坐下后,大聲呼叫取光面來。所謂光面,是指「無餃之面」。店小二雖久聞朱福保大名,卻從未有緣相識,就說「店規,吃大面者坐樓上,吃光面者坐樓下。客人吃光面,請下樓」。朱福保問:「如此說來,吃中面者(指半餃之面)坐在樓的中間嗎?」店小二信口答應了一句。第二天一早,朱福保招呼一些乞兒,各給錢數十文,以二人為一班,分班至麵館吃中面。吃時,坐在樓梯之中,一班吃了,又來一班,絡繹不絕,直至中午還未散。客人進門一見乞兒坐在樓梯上吃面,紛紛轉身離店而去。店主大窘,只得向朱福保請罪,又賄以錢若干,朱福保才命乞兒離店而去(徐珂:《清稗類鈔·棍騙類·朱福保率乞兒吃光面》)。再如清末紹興,有一惡丐,強姦了一個窮家之婦,「恐其言,乃以蛇入其**而死」(汪康年:《汪鑲卿筆記》卷四,《雜記》)。真可謂窮凶極惡!在上海,一些乞丐,也是「三五成群,習其故智,或高聲而硬要,或刺血以駭人,僻巷小街,則爭奪論少,此多恃眾橫行,目無法紀,實為閭閻之害」。更為甚者,乞丐行乞,不僅強乞,而且還靠詐騙得錢,從而在滬上出現了一些有錢的乞丐。如當時有一乞丐李阿三,專門「恃術賺錢」,「每見西人乘馬車而來,驟然踢倒,車中人憫之,每出對開洋給焉」。這種「橫卧道上,裝腔詐死」的行為,與流氓的訛詐已沒有什麼兩樣。這些乞丐詐得錢后,「則又呼朋引類,聚賭中宵,炙肉烹魚,群焉大嚼」(《申報》,光緒乙亥三月十一日)。蘇州的北寺前,一向為乞丐棲息之所,在當時也是「強丐」會集的地方。其中稱為「行頭」者,共計24人,各人都收得徒弟,多寡不等。這些強丐所持之器,「非籃即棒,有以蘆柴編成薄板,名曰蘆板;有以蛇皮包竹管,名曰竹筒;有以雜皮縫成大袋,斜掛腋下者,名曰擐長袋;有弄活蛇者,有持死蛇者」。入市討錢,各須大錢,若給小錢,或者給之稍緩,這些強丐就厲聲怒罵。如果店鋪與他們發生爭吵,這些強丐就用剃刀將額頭劃破,流血滿面,「索詐數百文始去,謂之開堂」(《申報》,同治壬申十一月二十三日)。另外還有一種游丐,他們在行動時往往不是單槍匹馬,而是成群結隊。如乾隆年間,在陝西有一種游丐,稱「卦子」,他們在行動時一般都「成群結隊,攜帶家口驢騾」,「沿村強索」(光緒《風縣誌》卷八)。嘉慶年間,在福建還有一種乞丐,「身穿好衣,藉乞為名,聚眾十人,惡討強乞」(嘉慶《南平縣誌》卷二一○)。而在江西城鄉,更有一種名叫「練子」的乞丐,「三五成群,到處蜂擁登門入室,索討錢米,少不遂意,喧鬧不止」;此外,這些「練子」還在「茶坊酒市,肆行無忌,遇人節慶婚喪等事,則飽索不厭,使人難堪」(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卷一三)。

從上述諸例情況來看,有的屬於強乞,有的屬於連乞帶訛。但不管哪一種,都帶有流氓性。這樣的乞丐已與流氓無什麼區別了。

以上所列各例是僅就流氓與乞丐之共同點而言的,除了這種共同點以外,流氓與乞丐還存在著一些不同點。

第一,二者的來源有所不同。乞丐的來源,或是鄉村中失去土地而衣食無著的農民,或是因災荒而逃離故鄉的農民,或是浪蕩子墮落而為乞兒,或是生性好吃懶做之人。無論是哪一種人,乞丐都靠求乞而生存。而流氓則基本上是乞丐的后兩種情況。

第二,就社會地位來說,人們對乞丐並不是十分討厭,而對於那些貧弱者,人們一般還都是會報以同情心,對他們的施捨往往是出於某種主動。而對於流氓,則並不是這種態度。作為官府,對乞丐也並不加以歧視。對於這部分人,宋時,朝廷設立悲田院,加以安置。至明代,朝廷設養濟院,安置這些乞丐。乞丐也有自己的戶籍,稱「丐籍」,大概屬於賤民之籍。不像流氓,沒有戶籍,屬於「無籍之徒」。這種丐籍,至清雍正年間才正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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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史:流氓的歷史(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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