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圖)

搶劫(圖)

妓女經常是流氓搶劫的對象流氓搶劫妓女,藉此向鴇母索取。搶劫,就是通常人們所說的強行搶奪財物。搶與打往往難以截然分開,也就是說,搶經常是通過「打」的手段來實現。換言之,流氓在搶劫的過程中如果遇到抵抗,就得通過打來保證財物從別人手中轉到自己手中,所以流氓取財往往是打搶同時進行。如明朝吳中一帶,就存在著很大一批流氓,即所謂的「烏合游手無籍數百人」。他們常常先至一家,「打搶一空」。所以,在吳中地區就流傳著「假人命,真搶擄」的謠諺。(許自昌:《樗齋漫錄》卷十二)清時,杭州一帶也多有流氓搶劫事件發生,當時清人對杭州流氓的「打搶」活動曾有如下記載:「游手游食之輩,不事本業,淫酣賭博,犯上蔑倫,動輒糾集多人,背黃喊冤不已,即行搶。」(趙士麟:《武林草附刻·正風俗》)在清末,上海的「拆梢黨」雖以敲詐為其行幫之特點,但有時由於敲詐無著也轉而干一些公開搶奪的勾當。如劉長順專靠挑京貨擔為業。有一天,在新北門口,途遇王阿桂等四個流氓,流氓上前搜身,搜出銀洋21元,就「搶攫進城而去」(趙士麟:《申報》同治癸酉十一月十一日)。一般性的搶劫已為正經的良民所不恥,而更為可恨的是,那些流氓之中的兇狠之徒,在通過打搶以獲財時,有時還要以殺人為前提,也就是所謂的「謀財害命」。如浙江桐鄉縣烏青鎮有一馬姓幼兒,才四五歲,兩手戴著銀圈子。馬姓族內有一無賴,就將幼兒哄騙到荒野,「殺而奪焉」(李樂:《續見聞雜紀》卷八)。更為體現流氓氣的是,這些流氓不僅搶財物,而且還以流氓手段「搶親」。這種行徑在封建社會可稱得上是一種傷風敗俗行為,這在人倫道德上也是不允許的,而這些流氓卻不顧忌這些。如在常州府,有些市井流氓無賴至貧不能娶妻,於是,這些人就事先瞄好某家有女,且長得漂亮,也不通媒妁,利用夜晚時間,乘女家不備,「率眾攫之而去」。等到女家訴之官府,官府由於事先收受流氓賄賂或畏懼流氓勢力卻遲延不審。一旦開審,這些流氓就買囑假媒人,或者偽造庚帖,此事也就搪塞過去。即使碰到一個精明強幹的官吏,經過反覆查究,最終將此女斷還父母,但至此時,此女既已遭污生子,生米已煮成熟飯了。(《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七一五,《常州府部》)在上海,有時候流氓甚至還搶劫娼家的妓女,名之曰「拔宮人」,藉此向鴇母索取「照顧錢」(趙士麟:《申報》同治癸酉十一月十一日)。「趁火打劫」也是流氓們在搶劫過程中常有的事。在清代,流氓不但趁火打搶,而且還親自放火。就當時杭州的情況而論,就經常發生火案,而縱火者,實都是一些無賴流氓。當然,他們縱火之本意也是「利在搶奪」,乘混亂,任意搶劫。這種趁火打劫,清人有一專門稱呼,即「搶火」。關於杭州流氓的「搶火」活動,清人毛奇齡曾作如下記載:「乃不幸失火,則杭城多游手人,噪聚乘間,名為救火,實搶火也。」(毛奇齡:《杭州治火議》附錄)。清人還就「搶火」一行作有竹枝詞一首,詞云:「打陣聚賭作營生,搶火攔喪黨橫行。敝俗總由明失政,轉移風化仗官清。」(秦榮光:《上海縣竹枝詞·風俗九》)這首詞所說的雖然只是清代上海一般意義上的流氓行為,不過,其中「搶火」也是所提內容之一。綁票大約是搶的一種特殊形式。《後漢書·橋玄列傳》有這樣一個故事,橋玄10歲的兒子在門口玩,被三個人劫走,放在樓上,要橋玄來贖票,橋玄不肯。這時,司隸校帶領河南尹、洛陽令等趕來了。恐怕綁賊撕票,不敢強行捉拿。橋玄高喊道:「奸人無狀,玄豈以一子之命而縱國賊乎!」促令強攻,結果他兒子也被「奸人」殺了。事後,橋玄專門請政府下了道命令:「凡是再遇有綁票的,一律不許受害者家屬用錢財去贖票,必與綁票者一併殺之,以絕奸路。」禁止不了綁票活動,就用管住受害者家屬的辦法來消極應付,甚至不惜犧牲人質,這就是東漢政府的本事。不過人們卻可以由此得到洛陽城裡綁票猖獗的狀況。或許也會有人將綁票當作土匪所為,不當視為流氓,然土匪與林莽草澤相屬,而且通常明火執仗以行事。像這等廁身市井,抓一個10歲兒童謀財的手段,只能看作是流氓之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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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史:流氓的歷史(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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