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為什麼要選擇南京下毒手(15)

七、為什麼要選擇南京下毒手(15)

12月26日,三個日本兵**陳家巷(譯音)6號內一個13歲的小姑娘。

2月5日,一個日本兵闖入西華門附近大中橋陳姓(譯音)住宅,索要姑娘。因室內並無姑娘,該日本兵乃雞姦了一個18歲的男青年。

2月7日,12歲的幼女半夜被姦污。她是於昨天才和父母返回大方巷家中的。今天她的父親又把她送回收容所。她的下體發腫,不能行走。

1月29日,吳殷氏,年19歲,剛分娩4天,被日本兵強姦了。

1月31日,在彩霞街一海貨店隔壁小巷內,一位年逾60的婦女和12歲的小姑娘都遭日本兵強姦后,用刺刀刺進她們的**而慘死。

1月11日夜,兩名日本兵闖入高家酒館44號,索要婦女。因該家沒有婦女。日本兵便在隔壁劫持兩名婦女,當她們丈夫的面**。

2月1日,吳金生(譯音)回到光華門外家中,7個日本兵拖出一個老婦,強迫兩人**,他們在旁歡笑(以上摘自《史料》第215、217、219、224、235、375、381、396、223各頁)。

12月13日,陳吳氏,58歲,住佛心橋20號,被三名中島部隊士兵**后殺害。

程張氏,58歲,住三牌樓洪廟2號,日軍進城后先將她**,後用木棍由**捅入腹部致死,慘不忍睹。

12月13日,王婁氏,44歲,住高輦村,當日在家守門,被日本兵先奸后殺,死時赤身**。

12月28日,劉陳氏,33歲,住賽虹橋南村11號,當日被一名日本兵強姦,過後又被強姦一次。她丈夫劉學德見到日本兵又來拖劉陳氏去姦淫,上前阻止而被日本兵用步槍嚇死。

12月14日,梅周氏,17歲,住黃泥塘,當日被數名日本兵拖入地洞內**,復用槍擊中頭部致死。

12月12日,陳筱香,11歲,住雨花台1號。當日日本兵闖入她家,企圖強姦未遂,當場被日本兵用槍射中胸部致死。

12月13日,陶湯氏,18歲,住門東仁厚里5號。當天日本兵到她家搜索,被數名日本兵**,復用步槍射殺,又用刺刀戳其肚子,並以火燒死,其情至慘。(以上分別引自《檔案》第333、334、336、340、343、344、345、349各頁)

關於日本軍的強姦暴行,請參閱《鐵證如山》中的有關部分。可以這樣認為:如果說日本兵強姦中國婦女算是第一個層次上的犯罪,那麼五島利用特派記者的身份,明知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的真相,出於軍國主義立場和個人私利而編造謊言,欺騙世人,該算是第二個層次上污衊性的犯罪。更有甚者——田中正明又利用所謂歷史「評論家」的身份,對五島謊言不加鑒別,又虛構事件的成分的歪曲歷史真相,並大加發揮,該算是第三個層次上誹謗性的犯罪。他這樣做就像往傷口上塗硫酸,大大地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

虛構之十一,利用偽證,虛構中又虛構,抵賴日本軍掠奪的暴行。

第16師團參謀長中澤三夫作偽證時說:「我從不知道日本軍有組織、集體地搶劫的事實,當然更不會有司令部下令、默許、容忍這類不法行為的事實。」

(《虛構》第124頁)

中澤三夫的偽證只不過是為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辯解,拒不承認罪惡事實而已。他的偽證只需用日高信六郎的談話就可加以揭穿。

日高在日本軍攻陷南京時曾以外務省參事官的身份於12月16日進入南京,目睹了部分日本軍的所作所為。他就16日那天的情景對作家誠山三郎說:

可厲害了,那一帶死了許多人。走在路上,只聽到一陣陣砰砰的槍聲,是開槍打人的聲音。我想,這樣下去可要不得,便朝憲兵隊長大尉那裏走去。

我對他說:「到街上去看看,要是有一個士兵手裏沒有拿着東西,我就向你敬禮。」

……由於我再三勸說,他雖剛洗好澡,還是穿上軍服,帶領部下,坐上卡車出去了。而且,據說還抽打了正在進行掠奪的士兵和正在強姦婦女的士兵,連軍刀都打彎了。(《南京事件與廣田弘毅》上冊,載《潮》1972年10月號)

日高目睹3個日本兵對市民都進行掠奪,感到事態任其發展下去必將在世界上造成極為惡劣的印象,又為中國人民所痛恨,將給往後的外交工作帶來眾多的麻煩,因而才要求日本憲兵上街去,制止日本軍的暴行。他從外交角度出發,合情合理,與中澤三夫相比,一個從今後工作出發,一個為了隱瞞自身的罪惡,立場各自不同,前者十分可信。

前面已經論證過:日本軍將領自有用意,乘着攻佔敵國首都之機,用犧牲敵國人民的方法滿足官兵們對財物和**的急需,用以獲得高漲的戰鬥力。同盟通訊社社長松本重9治在書中記述道:

柳川兵團之進擊所以迅速,甚至可以這樣說,那是由於在官兵中間有一種「可以隨意進行掠奪和強姦的默許。」(《上海時代》中央公論新書版,下冊,第242頁)

小川平吉聽到師團長們對士兵們姦污中國婦女的行為無動於衷,令他吃驚。又在昭和13年(1938年)2月9日的日記中寫道:

從上海回來的松井七夫(石根之弟)那裏,聽到了新的情況:戰地荒涼,掠奪和強姦……許多情況是一般人所不了解的。(轉引自《大屠殺》第232頁)

開始佔領南京時,約有5萬名日本軍從難民那裏拿走許多被褥、廚房用具和副食品。在佔領后6個星期內,他們幾乎侵入了市內的所有建築物。有時,他們的掠奪行為是非常有組織進行的,他們動用了許多軍用「卡車」,在軍官的指揮下進行。銀行的保險箱,特別是「德國人」保管的私人保險箱等也被他們用「乙炔」割開了。有時我看到,長達三分之二英里的輜重隊拿走了老百姓的紅木傢具。(《記錄》第36號,載前引書Ⅰ,第51至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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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殺之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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