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惡果(1)

自食惡果(1)

精神渙散,錯誤必生。約翰一天上班馬馬虎虎簽錯了合同,阿碧是北方人,性格大開大合,對約翰的過錯直言不諱。約翰忍氣吞聲地流連於自己視為第二生命的網絡時,靈機一動,想到了報復方法。於是他偷梁換柱用阿碧的名字在BBS上發佈了廣告:「親愛的你今晚寂不寂寞?打電話給我啊。我是單身女性,異國風調,風情萬種,沙朗史通化身……」落款加上阿碧辦公室及家裏的電話號碼。可想而知,阿碧平靜的生活立刻掀起狂濤巨瀾,每天受到上百個電話騷擾不說,還都是打在半夜。電話號碼的穩定對生意人至關重要,她不得不忍受騷擾。阿碧也是AOL的用戶,當她得知自己已經一貼成名后大發雷霆,發誓要為自己的名譽討個說法。於是她把這個帖子發給AOL,要求它立刻刪除,並調查通知她究竟是誰在搗鬼。經過查證,AOL發現約翰是罪魁禍首,於是當天便刪掉帖子並終止約翰繼續使用AOL的權利。但是對於揭露身份的要求,AOL回復說,對不起,根據我們的政策,我愛莫能助。約翰還按時領着薪水高枕無憂,聽到這個消息后幸災樂禍:我們美國有著名的第五修正案保護我的**權,你永遠也沒有證據是我乾的,活該。眼看著名譽受損,阿碧滿腹委屈,無心經營企業。她找到當地的律師哭訴自己的遭遇,一口咬定外國人在美國就是受欺負。律師仔細閱讀了AOL用戶使用協議和相關法案先例后,一拍大腿說,別急,有辦法,我們就來起訴這個藏頭露尾的傢伙。說干就干,一紙「阿碧訴無名氏」提交到了聯邦法院。訴狀同時申請民事傳票,要求AOL提供發帖者的身份信息。見到傳票,AOL二話不說,交給阿碧兩頁紙,詳細地寫明了假「阿碧」的註冊信息和上網IP,赫然便是約翰的姓名住址。人贓俱在,無可抵賴。阿碧當時就交給約翰一個紙箱子,請他裝好自己的東西打道回府。約翰的如意算盤被打翻,當然怨氣衝天,他反把AOL告上法庭,理由有侵權和毀約——聲稱AOL隨意散發自己的私人信息給第三人,忽視了消費者的**權利,並違反了聯邦《電子交流**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PrivacyAct)的有關規定,損害了自己在社交圈子裏的名譽,害得自己失去生計,一家人都抬不起頭來……雙方擺出了AOL用戶使用協議和**法案對質,讀到了使用協議上這樣的條款:合法使用AOL包括「禁止利用AOL騷擾、威脅、或對其他用戶個人或企業造成困擾……」並且「AOL不能向私人或企業揭露其用戶的真實姓名或其他與身份有關的信息,除非有法律規定或通過法律程序。AOL保留在特殊情況下作出例外措施的權利。」又有《電子交流**法案》禁止「向任何個人、企業或政府部門泄漏電子交流的內容」。約翰理直氣壯,引經據典,他的理由能不能站得住腳呢?約翰抖擻精神,一告AOL作為網絡服務商,泄露自己的真實身份,違反了《電子交流**法案》。AOL反駁說,法案對禁止泄漏的「內容」有明確規定,是指「通過線路、口頭、或電子傳播的有關交流談話的本體,主旨或意義」。根據**法案,「電子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向除政府部門以外的任何人提供有關自己用戶或消費者身份的信息(有例外)…」可見身份並不屬於交流內容。因此AOL在揭露用戶身份問題上有自由裁量權--我們僅向可憐的受害者阿碧揭露了你的身份,並沒有向政府或其他公共機關泄漏一個字,揭露的身份既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內容」,又不屬於身份的例外規定,怎能說是違反此法?約翰二告AOL毀約,強調AOL泄露自己的姓名是違反協議上保證條款的行為。AOL反駁,在我們揭露你身份的行為被稱為所謂「違約」之前,你造謠生事的惡行已經構成了對用戶協議的根本違約。根據弗吉尼亞(Virginia)法律,因為一方首先違約而導致另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先違約的人無權提起訴訟。何況我AOL根本沒有違反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條款,請再仔細閱讀用戶協議,雖然揭露用戶身份並不違反**法案,AOL向他人揭露用戶身份之前又多給予雙重的**權保護,規定必須有「法律規定或通過法律程序」時,才能提供身份信息。AOL一直等到民事傳票送達到手時才向阿碧公開你的身份,無論實體法上還是程序法上,我們都中規中矩,你何以說明我違反了明示或暗示的合同保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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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趣故事, 生活中引深思,比小說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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