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庭審繼續!

第76章 庭審繼續!

冠蘭清楚,從江河律師的立場上看,他說得不錯。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江河律師的邏輯是,吳曙光與馬元寶簽訂出租屋協議,是在吳曙光身體沒有受到暴力侵害下籤訂的,依據上面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條文,不屬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法庭也就沒有受理的必要。

江河律師發問的指導思想很有針對性,在故意傷害吳曙光的事實中,10月17日晚,吳曙光被拖到另一間房子是否被毆,是否遭威脅拿出讓兩間租房的事,只有吳曙光和馬元寶以及馬元寶隨身的幾個小兄弟知道,而馬的這幾個小兄弟均在逃。現在,僅僅是吳曙光和馬元寶兩對質公堂。江河律師在辯護中把這篇文章做好,極力不讓審下去,因為出租房屋之事與敲詐勒索有關,與涉黑聯繫甚大。如果審下去,這些問題就會冰山一角,浮出水面。

冠蘭當然也清楚這些法律規定。庭審前,吳曙光和他的律師送來的附帶民事訴狀,她看之後,問了這件事的相關情況,吳曙光說他有人證,可以證明自己是遭受馬元寶的侵害逼於無奈將房屋出租,至今沒有收到租金。並且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冠蘭認為這種附帶民事訴訟合法的,應以審理。退一步講,假如吳曙光沒有遭受犯罪行為侵犯,被告人非法佔有房間,她作為法官也在審理中,也應查明真相,以便作出判決。

對這一個問題,冠蘭毫不猶豫堅定的回答:「庭審前,本庭對被害人送來的附帶民事訴狀進行了審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與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故意傷害的事連為一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庭受理審理無可置疑,庭審繼續!」

在冠蘭看來,我是審判長,只要我依法審判,就必須聽我的,這點毫不含糊。

江河律師尷尬神態坐了下來。

馬元寶毫無疚色,若無其事的東張西望。

吳曙光楞楞的像一隻木雞站在那裡。

大廳仍然庄靜,似乎瀰漫著火藥味,空氣也好象在凝固。

這時,鍾大鵬律師開了口:「審判長,請允許我向我的當事人被害人吳曙光發問?」他圓潤潤的嗓音聽起讓人感到舒坦,彷彿驅散著大廳里緊張的氣氛。

冠蘭說:「允許。吳曙光你可以坐著回答。」。

「被害人吳曙光,10月22日,簽訂房屋出讓合同有誰在場?」

「這天下午,馬元寶手下兩個人來了我辦公室,他們拿著列印好的協議書,要我在上面填寫出租房的房間並簽名字,我不願,這兩個人拿出砍刀,說,你前幾天答應了的,今天如不簽字,拿出兩間房子,就殺死你。我怕,就簽了。走時他們還說,這件事如果說出,不僅殺你還要殺死你全家。」

「在場有沒有人見證?」

「當場沒有人,在他們快走時,有人進我房間,看到他們正在收走砍刀。這個人可以出來作證。」

「審判長,我的當事人申請證人現在出庭作證。現在在證人專用室等候。」

冠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二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審判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審判期間,可以提出申請證人到庭作證。本庭庭前經過審查,庭審前會議也確定了此事,法庭准許並已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請法警帶第一位證人米田到庭作證。」

冠蘭問:「證人請你陳述你的身份。」

「本人姓名米田,43歲,男,漢族,高中文化,個體,咪咪酒具店經理。」

「你與證人什麼關係?」

「業務往來關係。」

「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你出庭作證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證人:「聽清楚了。」

「證人請在在保證書上簽字。」

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簽字后交回審判席。

冠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

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被告人、是否明白。」

「明白。」

「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辯護人向證人發問。」

「證人,10月22日下午,你去沒去過富麗源大酒店吳曙光辦公室。

「去過。」

「去了看到了什麼?」

「我剛進門,看見兩個人,正分別把兩把砍刀放進背包里。他們見我來了,也正好告辭。我還見吳曙光眼睛紅紅的,桌子上放著一張房屋租賃協議書。」

「你有沒有看見房屋租賃協議書的具體內容。」

「沒有,」

「審判長,我對證人的發問就到這裡。」

「其他相關的人還有沒有要對著證人發問?」冠蘭按程序還是一一詢問。

「審判長,我請允許我對被告人發問。」鍾大鵬律師接著說。

「可以。」

「被告人,按你們與吳曙光的簽訂的兩間租房,有沒有給付租金?」

「協議上是頭一年是租金抵消王白明的傷情治療費,互不找,一年以後我讓我的朋友按協議每三個月一交租金,他說他交了的。」

「你的朋友是誰?

「牛扁擔。」

旁聽席上也不知是誰,喃喃低語:「牛扁擔」似乎對這個名字好奇。

「審判長,我請允許我向我的當事人發問。」

「准予。」

「被害人吳曙光,你是否收到過馬元寶他們交來的租金。」

「沒有,從來沒有。」

「有沒有什麼可以證明?」

「有,有我酒店財務的證明書?」

「現在是否可以出示。」

「可以。」

「審判長,我請示被害人出示證明書,證明被告人從未按協議交納房屋租金。」

「請值庭法警,將證明書遞審判席。」冠蘭看后給葉庭長和人民陪審員老羅。再轉公訴人吳長江,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江河。

江河說:「審判長,我對這種證據提出質疑,吳曙光是富麗源大酒店的法人代表,酒店在他的掌握之中,這種證明不排除他指使下面的員工作假。因此,不能作有效的證據。」

冠蘭說:「本庭明白你的意思,你的意見將記錄在案。庭后,我們合議庭在綜合評議相關證據時,會予以充分的注意。請被害人的辯護人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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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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