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頒布憲法3

第二十三章頒布憲法3

第48條在議會兩院的議程中,應按照政府所規定的次序,優先討論政府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所同意的法律提案。小理每周有一次會議專供議會議員提出質詢和政府進行答辯。第49條總理就內閣會議討論通過的政府施政綱領或者總政策,得對國民會議提出由政府承擔責任的說明。國民議會根據所通過的不信任案,得追究政府責任。但該不信任案必須至少有國民議會1/10議員的簽名才能提出。不信任案必須在提出48小時後方得進行表決。不信任案的表決只計算贊成票,不信任案在獲得國民議會全體議員多數贊成時才能通過。如果不信任案被否決,簽名的議員不得在同一次會議上提出新的不信任案。但下款規定的情況不在此限。總理就內閣會議通過的議案表決,得對國民議會提出由政府承擔責任的說明。如果根據前項條款所規定的條件在24小時內沒有通過任何不信任案,該項提案即認為已經通過。總理具有要求參議院同意其總政策說明的職能。第50條當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當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綱領或總政策說明時,總理必須向共和國總理提出政府辭職。第51條議會常會或特別會議的閉會得自行延長,以便在必要時使第49條條款得到實施。第六章國際條約和協定第52條帝國總理締結並批准條約。任何旨在締結無需批准的國際協定的談判應通知共和國總理。第53條和約、貿易條約、關於國際組織的條約或協定、涉及國家財政的條約或協定、修改屬於立法性質的條款的條約或協定、關於個人身份的條約或協定,以及有關領土割讓、交換或歸併的條約或協定,非根據法律不得批准或通過。上述條約或協定在批准或通過後才能生效。領土割讓、交換或歸併,未經有關居民同意均屬無效。第54條如憲法委員會,經帝國總理、內閣總理或兩院中任何一院的議長將一項國際協定提交審議后,宣布該項國際協定含有違反憲法的條款時,必須修改憲法之後,才可以授權批准或通過該項協定。第55條依法批准或通過的條約或協定一經公布,具有高於法律的效力,但對於每一條約或協定,均以締約對方的執行與否作為保留條件。第七章憲法委員會第56條憲法委員會的成員為9人,任期9年,不得連任。憲法委員會每三年改選1/3。3人由帝國天帝任命,3人由國民議會議長任命,3人由參議院議長任命。除上述規定的9個成員外,歷屆前任帝國總理為憲法委員會終身當然成員。憲法委員會主席由帝國總理任命。在裁決時,如雙方票數相等,主席有最後決定權。第57條凡擔任憲法委員會成員職務者,不得兼任部長或議員。不得兼任的其他職務,由組織法規定之。第58條憲法委員會監督帝國總理選舉的合法性。憲法委員會審查爭議事項並公布投票結果。第59條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憲法委員會就議員和參議員選舉的合法性作出裁決。小理第60條憲法委員會監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並公布其結果。第61條組織法在其頒布以前,議會兩院的內部規則在執行以前,均應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以裁決其是否符合憲法。為了同樣目的,各項法律在頒布以前應由共和國總理、內閣總理或兩院中任何一院的議長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在前兩款所規定的情況下,憲法委員會應在1個月的期限內作出裁決。但在緊急情況下,經政府要求,期限減為8天。在此情況下,憲法委員會的受理應中止公布的期限。第62條被宣布為違反憲法的條款不得公布,也不得執行。對憲法委員會的裁決不得上告。憲法委員會的裁決對於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具有強制力。第63條憲法委員會的組織和行使職權的規則,向該委員會提交審議事項的程序,特別是關於提交爭議事項的期限,由組織法予以規定。第八章司法第64條帝國總理保證司法獨立。最高司法會議協助總理。法官的地位由組織法決定之。法官不受罷免。第65條總理任最高司法會議主席,司法部長任當然副主席。在總理不在時,司法部長得代替總理擔任主席。最高司法會議還包括依照組織法所規定的由總理任命的9名委員。最高司法會議對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及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提出建議。依照組織法規定,最高司法會議對司法部長有關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議提出意見。小理依照組織法規定,最高司法會議對特赦提出意見。最高司法會議又是法官紀律委員會,在這種場合下,最高司法會議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主持。第66條任何人不得被無故拘留。作為個人自由保護者的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保證尊重這個原則。第九章特別高等法院第67條設立特別高等法院。特別高等法院是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在兩院每次全部或部分改選后,在各自的議員中選出人數相等的成員組成。特別高等法院從其成員中選出1人擔任主席。特別高等法院的組成、行使職權的規則,以及向它提交審理的程序,由組織法規定之。第68條除叛國罪外,帝國總理對其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負責任。議會兩院只能以公開投票方式並由議會組成人員的絕對多數作出相同的表決時,才能對帝國總理提出控告。帝國天帝由特別高等法院審判。政府成員在執行職務中犯罪,應按犯罪當時確定的重罪或輕罪負刑事責任。上述程序同樣適用於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政府成員及其同謀犯。按本款規定,特別高等法院應按照犯罪時所施行的刑法,確定其重罪或輕罪並量刑。第十章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第69條根據政府的請求,經濟與社會委員會對由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法令和命令以及法律提案提出意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可指派1名委員,向議會申述該委員會對提交給它審議的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的意見。第70條經濟與社會委員會也可以接受政府對於有關帝國及共同體的經濟與社會性質的任何問題的諮詢。任何計劃或任何有關經濟或社會性質規劃的法律草案,均提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提出意見。第71條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組織與行使職權的規則,由組織法規定之。第十一章地方公共團體第72條共和國的地方為市鎮、省和海外領地。其他地方公共團體由法律建立。這些地方公共團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由選舉產生的地方議會自由地進行管理。政府在各地方公共團體的代表負責維護國家的利益、監督行政並使法律得到遵守。第73條海外各省可以根據它們的特殊情況對立法制度和行政組織採取相應措施。第74條帝國海外領地,是在帝國的總利益中,照顧領地固有利益的特殊組織。在徵詢有關領地議會的意見后,這個組織由法律予以確定或改變。第75條凡沒有本憲法第34條所規定的普通法律上的公民身份的帝國公民,只要他們本人不放棄,仍舊保留他們的個人身份。第76條各海外領地可以在帝國內保持它們的地位。如果各海外領地由自己的領地議會在第91條第1款所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議,表示這樣的願望,它們可以成為帝國的海外省,或者聯合地或單獨地成為帝國的成員國。第十二章憲法的修改第77條憲法修改的倡議權屬於帝國天帝和議會議員,天帝依據總理的建議行使倡議權。修改憲法的草案或提案應由兩院以相同的文本表決通過。經公民投票通過後,憲法修改才最後確定。但當帝國天帝決定將憲法修正案交付兩院聯席會議討論時,該項修正案不交付公民投票,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兩院聯席會議以有效票的3/5的多數贊成,該項修正案才能通過。國民議會的秘書處就是兩院聯席會議的秘書處。當憲法的修改有損於領土完整時,任何修改程序都不得著手進行或繼續進行。當寫完這些的時候,抬起已經酸疼的頭,看向外邊的天空。發現現在的天空已經邊的很黑了,我剛想喊人傳膳的時候看見站在旁邊的大太監已經睡著了。我無奈的站起身子來,突然眼睛一黑,又做回了寶座。我將身上的披肩脫下來蓋在大太監的肩上,雖然我很小心,但是還是讓大太監察覺到了,看見我正在為他蓋衣服,嚇得直接下跪到:「奴才該死,奴才該死,奴才不應該在皇上辦公地時候打盹,請皇上治奴才的罪。」我無奈的搖了搖手,表示沒關係。慢慢的走出御書房,抬頭看向天空。大太監慢慢的跟在我的身後,我開口說道:「小六子,你進宮多少年了?」大太監回答道:「回皇上,奴才進宮6年了,跟在您的身邊已經3年之久。」「朕對你怎麼樣,說實話!」「皇上對奴才很好,真的。以前的時候有人惹怒您,我去評理的時候,回來之後受了傷,您還給奴才上藥呢,現在見奴才睡覺了還給奴才蓋上衣服,奴才真是感動呀!」說完之後,大太監竟然低聲哭了,是呀!對待下人,不僅尊重他,而且關心他,就會讓下人為你上刀山下火海,跟隨你一生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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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振南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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