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四五、意料之外的結局與收穫

四四五、意料之外的結局與收穫

有的時候,有趣的故事往往總會妙趣橫生。

有一回,夏天在羅湖寶崗路田心酒店門前,與原深圳揭鵬實業發展公司總經理楊銘文不期而遇,兩人相認后仍然做了一番寒暄。接著,夏天問他:「你現在住在這附近嗎?」

楊銘文支吾其詞:「找了個鐵皮屋,不值一提。」然後,他主動問道:「你在市民銀行沒有事吧?」

夏天矜持一笑,回答說:「在我手上辦理貸款的不少客戶,不但欠著我的人情,而且還欠著我的錢。你可能沒有忘記,我手上就保存著你以深圳揭鵬公司名義寫的『借到夏經理一十八萬元人民幣,兩個月內儘快歸還。』的借條。」

其實,夏天所言不虛。他在經管信貸業務時,的確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為不少貸款戶墊過資金、借出過錢,像借給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20萬元應急工資款、代墊深圳兆實達有限公司和老興梅貿易有限公司的利息款,等等。除了后兩家公司依約還款外,其餘都是一去不復返,借主東躲西藏,到了最後,連人影兒都見不著了。

楊銘文聽夏天說到痛處,立即臉紅脖子粗,連聲說:「真對不起你!夏經理。」然後又問道:「當初我那文化大廈項目拍賣你知道嗎?」

夏天說:「我知道,建設銀行發了公告。但是,你後來找來辦抵押的吳興旺在法庭上並不承擔舊貸款的抵押責任。」

楊銘文聽后裝作十分生氣地說:「這小子,一點義氣也不講,簡直不是人!」

夏天注視著這位當初經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楊或然引薦借了市民銀行湖貝支行1500萬元貸款后經常東躲西藏而不現廬山真面目的潮汕大漢,笑了笑,沒有再吱聲。

2005年年10月的一個下午,夏天接到了辦公地點在地王大廈的深圳金玉律師事務所一位姓杜的小姐打到家裡座機的電話,詢問夏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是否曾經從深圳來昆有限公司買過擬建中的清水河房產?

不知就裡的夏天在作了肯定答覆之後,接著問道:「你那裡有什麼事嗎?」

杜小姐說:「我們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託,通知你:儘快到我們金玉律師事務所領取市中院的民事裁定書。不要拖啊!」

夏天不解其意,繼續問道:「楊或然死都死了那麼久了,難道來昆公司案還有什麼進展?」

杜小姐說:「你說的楊或然是誰我不知道,但是,原來那單來昆公司破產案,經過我們努力,的確弄回來一些財產,要追加分配給你們這些冤大頭。啊,不多說了,到時候你來了就知道了。掛了!」

放下電話后,夏天的腦海里不時閃現楊或然——這位原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臉黃牙獠的乾癟形象,在心裡不屑地說:「圖財?不是早去了!」

接過電話的第三天下午,夏天來到金玉律師事務所,從杜小姐手中拿到了市中院的民事裁定書。只見上面寫著:

廣東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1996)深中法經字第1065-3號

申請人:深圳來昆有限公司清算組

負責人:沈志,組長。

本院於1996年9月11日裁定宣告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破產還債,並指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本案經審理后,本院以(1996)深中法經字第1065-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比例為5.891%,並中止本案的破產程序。清算組就本案清收回部分破產財產,現提請本院確認破產財產追加分配方案。

經審理查明:截止債權申報期滿之日,共有11家債權人申報了債權,獲確認的債權總額為l791263.5元。本次清收回破產財產總計1100000元,均為深圳來昆有限公司在清水河土地合作項目的投資款。本次需優先撥付的清算費用為389820元,其中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費用1520元,聘用人員工資138300元,審計費用50000元,清算組報酬200000元。提存10512.48元,用於公告等項費用開支。本次可供債權人分配的破產財產699667.52元,分配比例為39.06%。

本院認為:清算組在對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破產財產的清理、清收和分配過程中,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為。清算組提請認可追加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苦幹問題的規定》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來昆有限公司清算組提出的破產財產追加分配方案。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張中庭

審判員蔡曉歡

代理審判員曾波平

廣東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李一松

夏天看后,覺得當初的主辦法官張中庭已署理為審判長,原來的書記員成為代理審判員,其餘組成人員並無變化。不管怎麼說,能執行一點錢回來,還是好的。於是,夏天簽了字。正準備離開時,杜小姐問道:「你知道卜一定的聯繫電話嗎?」

夏天知道卜一定也是債權人之一,便回答說:「我們分開差不多十年了,開始的時候,他是東躲西藏,電話早就聯繫不上了。」

「那好吧!」杜小姐例行公事地說完,夏天離開了地王大廈。

半年之後,夏天按照市中院民事裁定書的分配比例,獲得了追加分配款三萬多元。而因當年夏天遵從王顯耀意願將湖貝金融服務社投資給楊或然牽頭的「小鏟島石塊銷售項目」的310萬元中的20萬元申報在該破產案債權之列,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也按比例獲得了七萬多元的追加分配。

可以這樣說,這次遲到的分配,在當初案件執行難的現實條件下,不失為法院的一次積極嘗試。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張中庭——這位長得稍顯矮小,其貌不揚,看似老實本分,當年在庭審中頗能聽得進當事人意見與建議的主辦法官,在本案辦結不久,即被市反貪局專案人員從其工作崗位上帶走,專案人員在現場檢查其辦公室時,在其抽屜里搜點出現金六萬多元。此事在全市傳開后,人們對他經辦的案子做了不少聯想。就拿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破產案來說,疑竇也不少:這家公司應該破產嗎?它匯劃到清水河公司的投資款,在第一次分配時也向債權人交待過,當初為什麼拿不回來,而歷經近十年後卻又柳暗花明?還有,一個案子前後分別聘請了兩家律師事務所、一家審計師事務所,拿回來的110萬元,用於律師、審計的費用與工資支出竟高達38萬元,占追收財產的34.5%,這不能不說多少有點誇張。究竟裡面有什麼貓膩,局外人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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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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