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爭搶他的愛(3)

婆媳爭搶他的愛(3)

王柱給母親張美鳳30萬元的行為是贈與行為。贈與行為作為民事主體無償處分自己財產的重要法律行為之一,在日常生活和商業活動中隨處可見。但是贈與人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王柱給母親張美鳳的30萬元是王柱與妻子陸然然的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夫妻一方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分兩個層面的:1.在日常家事範圍內,夫妻均可代理另一方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購買必要的日用品,合理的保健和醫療,文化消費與娛樂等,但我國法律目前對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並不明確;2.非因日常生活所需的單獨處分貴重財產時則需夫妻雙方同意。但是我國法律對於夫妻單獨處分貴重共同財產,尤其是無償處分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並未明確,筆者個人認為王柱把30萬元無償處分,將其贈與給母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物和權利的行為,由於實施處分行為的人無處分權,因而一般不產生效力,但經權利人追認,即可產生處分的效力。他無償處分家庭財產30萬元的行為沒有得到陸然然的同意,其贈與行為由於侵害了陸然然的權利而無效。

陸然然可以要求法院認定王柱贈與張美鳳30萬元的行為無效。張美鳳應該將30萬元還回來。這30萬元將作為陸然然與王柱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訴訟中予以分割。

陸然然又問:「那離婚後的這些財產就是我的個人財產了嗎?」

「對!」

「那我再婚後也是我個人財產嗎?」

「當然,以前老婚姻法規定的婚前財產在一定年限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早作廢了。」

陸然然得到律師肯定的答覆后,心滿意足地離開了。不久之後,陸然然就提出了離婚,王柱懇求妻子不要那麼衝動,凡事好商量。陸然然哭訴道:「我跟你結婚3年了,還買不上房子。你好好想想這是誰的責任?是我們工資低嗎?我們月薪8000,不低啊,為什麼就攢不下錢呢?」

王柱低下了頭:「我知道對不起你。你原諒我吧,我會拚命賺錢給你買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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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為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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