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出來的養子(2)

冒出來的養子(2)

就這樣,再婚十五年後,李桐終於走了,疲憊的老張也該歇歇了,他準備把他和李桐的財產處理處理,帶著所有財產離開北方,和兒子一起在南方定居,頤養天年。老張和李桐的主要財產,主要有兩人婚後住的一處三室一廳的房產,因為地理位置好,賣個300萬元肯定沒問題,老張準備把它賣了,另外還有300多萬元的存款。

但是因為原來房子登記在李桐名下,老張要賣房,就必須先到房管局去辦過戶手續,老張認為自己和李桐上無父母,下無共同的兒女,自己就是李桐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到房管局應該很快就能辦理過戶手續了。沒想到,來到房管局,工作人員聽說老張要繼承遺產,首先就問老張有遺囑嗎?遺囑?老張心裡一怔,還需要遺囑啊?當時他還覺得沒必要,現在還真有用了,老張趕忙告訴房管局的人自己有遺囑,而且上面寫著李桐的遺產都歸自己所有,房屋管理局的人說那必須去公證處辦理公證后再來辦過戶。

法點鏈接

為什麼還需要辦理遺產繼承的公證才能辦房產過戶手續呢?

對於通過繼承方式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司法部、建設部1991年發布了一個明確的通知,將公證的程序作為一個必經的程序在該文中予以了規定,即《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

一、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三、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的「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通俗點說,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遺囑,法定繼承人商量一致后,要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以確認繼承內容;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所有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均應到公證處對遺囑進行公證,以確認大家對遺囑均無異議,不管這份遺囑在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時是否已經做過公證;也就是說,除了因房屋買賣而辦理過戶不需要公證以外,繼承、贈與都要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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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為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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