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4嫉妒的權利

19964嫉妒的權利

在性愛中,嫉妒是常見的現象,俗稱吃醋。醋罈子打翻,那酸溜溜的滋味很難用語言表達,人們往往也羞於用語言表達。表達出來時,嫉妒總是化裝成別的東西,例如憤怒、驕傲或冷漠。可以公開表示仇恨,嫉妒卻不能。在人類一切情感中,嫉妒似乎是最見不得人的一種。

人們謳歌愛情,恥笑嫉妒。這兩種情感本來宛如一對孿生姐妹,彼此有著不解之緣,卻受到完全相反的評價,這未免有些不合邏輯。其實,被籠統地稱做嫉妒的這種情感是很複雜的,包含著不同的因素,而它們並非都是負面的。

人為什麼會吃醋?大體而論,是因為愛。愛,所以就在乎,就把愛人是否也愛自己看得很重要,對愛人感情上的些微變化十分敏感。吃醋未必要有事實的根據,熱戀中人常常會捕風捉影,無端猜疑。這樣的吃醋,只要控制在一定程度內,不但無害,反倒構成了愛情中的喜劇性因素,我們不妨把它看做一種特殊的調情。事實上,一點醋不吃的人不解愛情滋味,一點醋味不帶的愛情平淡無味。當然,如果不加控制,嫉妒就會成為一種巨大的破壞力量,每每釀成悲劇。

也有不是從愛出發的嫉妒,這種情形突出地表現在那些無愛或者愛情業已死亡的婚姻中。愛情不存在了,為什麼還要嫉妒呢?可能有三種原因。一是在傳統觀念支配下,因所有權受到侵犯而憤怒。二是在虛榮心支配下,因「面子」受損害而感到屈辱。三是在報復心的支配下,因對方可能獲得的幸福而不平。當一個人因為愛而嫉妒時,在他的嫉妒中,這些因素也可能以較弱的程度混雜著。在我看來,這樣的嫉妒或嫉妒中的這些因素的確是陰暗的,應該被否定的。而凡是真正由愛導致的嫉妒,則多少有其存在的理由。最執著的愛往往會導致最強烈的嫉妒,即使瘋狂如奧賽羅,也有一種悲劇性的美。不過,我對之只能欣賞,卻不贊成,因為他的行為不符合我的民主觀念。

按照我的理解,婚愛中的民主所要反對的是把愛情變成佔有,但它並不排斥嫉妒的權利。嫉妒本身不是專制,因為嫉妒而傷害人身才是專制。

隨著民主觀念的演進,曾經有不少激進之士主張一種開放的婚姻,在這種婚姻中,嫉妒不復有容身之地。例如,西方「婚姻革命」的始作俑者羅素認為:愛是一種積極的光明的感情,嫉妒是一種消極的陰暗的本能,因此,開明的夫婦應當自覺地壓制各自的嫉妒本能,以便給自己也給對方以婚外性愛的充分自由和廣闊天地。在他看來,這種婚內外多樣化的性愛關係無損於由最真摯的愛情所締結的婚姻,兩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相反,因為婚姻而拒絕來自別的異性的一切愛情,則意味著減少感受性、同情心以及與有價值的人接觸的機會,摧殘人生中最美好的東西。

我對羅素的見解曾經深以為然,但是觀察和經歷使我產生了懷疑。據我所見,凡是發生過婚外戀或婚外性關係的家庭,不論受傷害的一方多麼開通豁達,如何顯示大度寬容,那陰影總是潛伏了下來。其結果是,或早或遲,其中的相當多家庭(如果不是大部分的話)終難免於破裂的命運。在這過程中,悄悄起著破壞作用的陰影正是嫉妒。

是那受傷害的一方缺乏足夠的教養,壓制嫉妒的努力不夠真誠嗎?可是,羅素自己夠紳士也夠真誠了吧,結果怎麼樣呢?眾所周知,他一生中多次結婚和離婚。當然,這未必能證明他的理論是錯誤的,就像不能證明相反的婚姻理論是正確的一樣,因禁錮而遭失敗的婚姻比比皆是,其絕對數量遠超過開放的婚姻。然而,當羅素和他同樣主張性開放而痛斥嫉妒之非的第二任妻子勃列克離婚的消息傳來時,林語堂不無理由地推測,很可能是嫉妒在其中起了最重要的作用。

正如羅素的傳記作者艾倫·伍德所說:壓制嫉妒的行為容易,壓制嫉妒的情感難。他以嘲諷的口吻指出,羅素主張對配偶的風流韻事處之泰然,這個主張貌似激進,實則保守,乃是出於一種貴族信念:流露出嫉妒情感是不體面的。

可不是嗎,當你發現妻子或丈夫不忠時,你妒火中燒,但你立刻想到了你是一個文明人,你深諳人性的弱點,你甚至不認為這是弱點,而是開明婚姻的權利和優點,你勸說自己予以寬容,決不為此報復,甚至決不為此爭吵。你成功了,並且從中獲得了一種滿足,因為你的行為維護了你的做人的尊嚴,表明了你是一個胸懷開闊的人。可是,殊不知你的成功僅是表面的,暫時的,嫉妒的情感並不因此而消解了,它只是被壓抑到了潛意識之中。後來,當你自己也不忠時,連你自己也分不清你到底是在實踐開明的婚姻理論,還是隱藏著的嫉妒情感在作祟和尋求報復了。

我承認世上並無命定的姻緣,即使兩人真正因為相愛而結合了,他們各自與別的異性之間仍然存在著發生親密關係的各種可能性。是否應該為了既有的婚愛扼殺這些可能性呢?對此需要作具體的分析。

一種情況是婚外的性關係。如果把做愛看做單純的生理行為,專一的愛情和美滿的婚姻的確都並不排斥多元的性關係,一個人跟情人或配偶之外的異性上床仍能獲得快感。但是,問題在於,做愛不只是生理行為。做愛時兩個肉體在極樂中的互相敞開、擁有和融合,乃是男女之愛最自然最直接的表達方式。這就使你的愛人有權表示疑慮:如果你的婚外性伴侶是相當固定的,你如何證明你們之間的做愛不具有上述性質?如果你的性生活不拘對象非常隨便,你如何證明你與愛人的做愛仍具有上述性質?在兩種情形下,既有的婚愛都受到了質疑,對它的信心都發生了動搖。也許你的婚外性遭遇的確只是一般的風流韻事,那麼,在我看來,為之冒損害一個好姻緣的風險是不值得的。

如果不是風流韻事,而是真正的愛情,又怎麼樣呢?既然不存在命定姻緣,就完全可以假定,在現有的愛人之外還有許多別的異性,她(他)們對於我同樣也合適,甚至更合適,我只是暫時沒有遇上她們罷了。暫時沒有,不等於永遠不會,相愛者難道不應該壓制各自的嫉妒,給也許更佳的機遇敞開大門嗎?撇開親情、家庭責任等非愛情的因素,僅從愛情考慮,舊的較遜色的愛情給新的更好的愛情讓路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不期而遇,欲躲不能,也許只好讓路。但是,我相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該敞開大門。在心態上,在做法上,被迫讓路和主動敞開大門都是兩回事。敞開大門,意味著主動去尋找新的機遇,新的愛情。可是,相愛者對他們之間愛情的信心原是愛情的一個必要內涵,而敞開大門的心態和做法本身就剝奪了這個必要內涵,在此心態和做法支配下,不但已有的愛情,而且任何新得到的愛情,都永遠處於朝不保夕風雨飄搖之中。敞開大門的結果,進來的往往不是新的更好的愛情,而是一大堆風流韻事,這些不速之客順便也把已有的愛情這個合法主人擠出了門。事實上,在愛情上得隴望蜀的人的確不是愛情信徒,而往往是些風月領袖。

那麼,有沒有例外呢?據說薩特和波伏瓦的關係是一個例外。他們一輩子相愛,建立了一種雖不結婚卻至死不渝的伴侶關係。基於對彼此愛情的信心,他們在年輕時就約定,每人在對方之外不但允許、而且應該有別的情人,並且互不隱瞞這方面的情況。區別於他們之間的「必然的愛情」,他們把這種關係稱作「偶然的愛情」。他們的確這樣做了,每人在一生中不止一次地陷入了有時是相當熱烈持久的戀愛中。但是,他們真的不嫉妒嗎?事實上,如果不是因為波伏瓦出於嫉妒的阻止,薩特差點兒就和他的一個情人結婚了。波伏瓦則異常費力地維持著她和薩特以及她的美國情人阿爾格朗之間的三角關係,一面為了薩特不得不拒絕阿爾格朗的結婚要求,一面信誓旦旦地向阿爾格朗宣布自己事實上是他的「真正的妻子」。

至於阿爾格朗,就簡直是被嫉妒折磨死的,在向記者表示了他對波伏瓦的所謂「偶然的愛情」的憤怒后的當天夜裡,便死於心臟病發作。他說得對:「只以偶然的方式愛人,等於過一種偶然的生活。」我不能斷言薩特和波伏瓦的試驗毫無價值,但可以肯定一點:凡多元的性愛關係,有關各方都不可能真正擺脫嫉妒,而且愛得愈真實熱烈者就愈是受嫉妒的折磨,因為「全或無」原是真正的愛情的信條,多元是違背其本性的。如此看來,薩特和波伏瓦在多元性愛格局中仍能終身保持他們穩定的伴侶關係,可以算是一個例外甚至一個奇迹了。不過,他們始終是分居的,而且有材料說,他們之間從很早開始就沒有了性生活。如果此說屬實,則把他們的關係說成性愛就未免勉強了,不如說是友誼,哪怕是非常動人的友誼。

我的結論是:在真正以愛情為基礎的兩性結合中,從愛出發的嫉妒不是消極的,而是積極的,不是陰暗的,而是光明的。它懷著對既有婚愛的珍惜之心,像一個衛士一樣守衛著愛的果實,以警戒風流韻事和新的愛情冒險的侵害。

美滿幸福的婚愛總是凝聚著也鼓舞著一個人對人生的信心,對人性的自豪,乃至對神聖的感悟。當這樣的婚愛遭到打擊時,嫉妒的痛苦常常還包含著、至少伴隨著這些美好感情碎裂所產生的疼痛。就此而論,嫉妒更有其值得尊重的光明正大的權利。

所以,羅素的立論應該顛倒過來:對於真摯相愛的人來說,與其為了婚外的性愛自由而壓制各自的嫉妒,不如為了他們真摯的愛情以及必然伴隨的嫉妒而壓制婚外的性愛自由。鑒於世上真正幸福的婚姻如此稀少,已經得此幸福的男女應該明白:一個男人能夠使一個女人幸福,一個女人能夠使一個男人幸福,就算功德無量了,根本不存在能夠同時使許多個異性幸福的超級男人或超級女人。

當然,和別的事物一樣,嫉妒也僅在一定界限內有其權利。當愛情存在時,嫉妒這個衛士不妨為愛情站崗放哨,履行職責。此時它也應心明眼亮,不可向假想敵胡亂開槍,錯殺無辜。一旦愛情不復存在,它就應當尊嚴地撤除崗哨,完全不必也不該為不存在的東西拚個你死我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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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的朝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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